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23
端午节好句
【字 号】余府办字〔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3日
情人节祝福短信
 
新余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力开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源头治理方面: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源头监管主体职责,积极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督促重点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全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有效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二)通行治理方面:加强治超队伍建设,规范路面执法行为。加快不停车检测系统和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建设,通过科技治超强化非现场公路治超执法。依法在农村公路设置和完善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固定治超站点超限超载检测率达100%,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以内,路面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犹 王莹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长:何慕良  副市长
  陈鹏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卢永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力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 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敖小忠  市财政局局长
  梁 彤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地震的级别  肖秋根  市城管局局长
  张有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盘锦旅游  喻国平  市水利局局长
  张宇峰  市应急局局长
  刘清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邱绍辉  市公路管理局局长
  肖忠东  新钢公司副总经理
  舒永忠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胡  军  分宜县政府县长
  邹家洪  渝水区政府副区长、代区长最感人的一段话
  章丽萍  仙女湖区管委会主任
  雷  蕾  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张有红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卓任办公室副主任。龚军保、彭洪根(市交警支队副政委)、向学庆(新钢公司物流中心经理)为办
公室成员,负责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单位落实治超主体责任,协调和督查县(区)治超办和治超站点的运作和管理。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是除市主城区之外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治超站点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市治超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源头治理行动。
  1.加强货物运输车辆查验、审核、监管。市、县(区)市场监管和工信部门负责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依法收缴,对已取得车辆行驶证、擅自非法改
装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车辆营运证和运营证年检时,发现有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2.明确重点源头单位和监管部门。市治超办、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已统计公布重点源头单位的基础上,梳理辖区内货运量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煤场、钢材厂、水泥厂、搅拌站、砂石料厂等货物(运)企业及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等场所,作为重点源头单位,由工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进行核查,确定重点源头单位和监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源头企业台账及网站公示,制定重点源头单位分布图,报省治超办备案。
  3.强化货物源头监管。工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和《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行动方案》(赣交治超办字〔2019〕7号)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重点源头单位和监管部门履行规范装载、安全运输主体责任。
  一是成立源头治超领导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并上墙公示;二是与源头单位签订规范装
专利评估载责任书,建立源头整治行动工作制度;三是加强源头企业内部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安全运输技能;四是对进场(站)装载货物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人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装载吨数等进行登记,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五是成立源头整治行动巡查执法队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月中旬随机抽取2家重点源头企业进行巡查监管,对不规范装载的企业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市、县(区)治超办协同应急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六是支持、督促重点源头企业在2021年底前安装车货称重检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如期完成安装和视频监控信息成功接入全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的源头企业,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奖励;七是各监管单位与重点源头企业签订履职保证书,对企业履职不到位的,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在当年企业诚信考核工作中,纳为不合格企业。
  (二)全面配合高速公路治超。
  各治超站点全力配合做好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经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计重设备检测出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法定的7天时间内,将违法车辆相关信息,抄告辖区内的治超站点,实施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收费站附
近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高速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入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驶入称重检测车道进行检测,或引导至治超站点及指定的执法场所、停车场、卸载场,依法处理。市、县(区)治超办要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形成“入口检测、出口倒查、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制。
  (三)强化路面管控。
  1.优化站点管理。
  优化站点设置。进一步加强分宜山塘下固定治超站和杨桥流动治超点、渝水区下村固定治超站和白沙固定治超点、南安固定治超点、高新区水西流动治超点、仙女湖区观巢流动治超点和万商红流动治超点的建设和设备更新。分宜县于2020年底前完成凤阳固定治超点建设工作。各治超站点结合实际,及时申报升级改造、搬迁工作。明确分宜山塘下固定治超站、渝水区下村固定治超站和白沙固定治超点、高新区水西流动治超点、仙女湖区观巢流动治超点和万商红流动治超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县(区)政府、管委会设置的治超站点分别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
  加强站点运行。各治超站点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工作运行机制,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巡查、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严格落实路政、运政与公安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巡查、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严格落实路政、运政与公安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在重点货源单位、重点桥隧及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重要卡点、重点时段进行固定和流动治超;集中整治“百吨王”、遮挡号牌、非法改装、违反禁令指示通行等严重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结队冲卡等行为严重的路段,加强协作,联合联动开展治理攻坚行动。各治超站点按照《江西省公路条例》规定和省治超办要求,做到“四个到位”(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到位、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到位、对违法驾驶人员记分到位、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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