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q币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01
∙【字 号】南府办[2004]117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笔记本怎么切换数字【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七夕 几号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117号 2004年7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委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
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目标和措施
(一)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在全市(含市属7个县)范围内,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5%,减少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到2006年12月底,力争全市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现象基本消除,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环保作文400字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阶段要联合行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统一开展路面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
洱怎么读 1、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境内公路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公路。
2、卸载或分装后放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必须进行卸载或分装后才能放行: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小石潭记导游词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对超限超载车辆不愿自行卸载或分装的,要强制卸载或分装,坚决做到不卸载(分装)不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又二次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从严处罚。
3、办理通行证通行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罐车,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其中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廓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货车总高度为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对已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凡符合通行证上核定的外部尺寸、重量、货物种类、行走路线、时间,不影响交通
安全的,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一律放行;对上述超限运输车辆不办理通行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相关处罚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分装)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避免重复处罚。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分装)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的,除实施卸载(分装)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1)~(5)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第(6)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处罚不改的,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所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缴纳。
各治超点对违章超限超载车辆要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各级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的检查、处罚情况。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登记,对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及时予以公告。对同一超限超载车辆累计登记超过2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按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公告超过2次的,视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予以撤销,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资格;对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过2次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的驾照扣分处罚。交通部门在集中治理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一律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者直接损坏的,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费。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交通规费征收
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全市货运机动车辆暂按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后,“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吨位调整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恢复吨位后,如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的吨位计量高于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的,其多征部分规费从2004年7月起按规定抵退;低于的,其少征部分规费不再予以追缴。
6、源头治理
(1)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市各级经委、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交通厅在全区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的要求,密切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牌证发放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创造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有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新车入户严格按标准把好车辆吨位标注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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