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马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7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99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
【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电子包浆【当事人】杨莉;马英
【当事人】杨莉马英
【当事人-个人】杨莉马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莉
【被告】马英
【本院观点】杨莉上诉主张何海涛曾于2018年11月13日替其向马英偿还马英于2018年8月29日转给杨莉的5万元借款中的3万元。
【权责关键词】上海高考时间2022具体时间表催告撤销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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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世黑客【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马英曾于2019年3月4日向
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杨颖、何海涛偿还其借款本金61.5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辽0105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在该民事判决中认定马英为满足案外人杨莉的资金需求,以其本人名义,于2018年11月向案外人金融公司借款35万元,其中杨颖和何海涛共收到该笔借款33.97万元,在该案中,杨颖和何海涛辩称已向金融公司清偿13万元,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另外,杨颖和何海涛还在该案中主张帮杨莉还马英借款17.21万元,一审法院对此未在该案中予以扣除。 本院再查明,何海涛于2018年11月13日向马英转款3万元;杨莉于2018年12月3日向何海涛转款29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何海涛转款11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莉上诉主张何海涛曾于2018年11月13日替其向马英偿还马英于2018年8月29日转给杨莉的5万元借款中的3万元。马英认可收到了何海涛的该笔3万元还款,但认为是何海涛偿还其自己欠马英的借款,经本院审查,在(2019)辽0105民初3908号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何海涛于2018年11月13日向马英还款3万元,该笔款项未在杨颖、何海涛尚欠马英的借款数额中予以扣除。另外,马英在杨莉二审提供的两人聊天记录中亦陈述“30000是11月8日何海涛转给我,还你借我同学的5万,”杨莉主张11月8日系马英记错了时间,应该是11月13日,马英对此并未反驳,同时马英亦认可聊天记录中提到
的5万元即是2018年8月29日马英转给杨莉的5万元。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何海涛在收到马英从金融公司贷款来的款项后,当天替杨莉偿还了马英于2018年8月29日借给杨莉的5万元借款中的3万元,故该笔3万元还款应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尚欠本金中予以扣除,因该笔还款数额大于一审认定的尚欠本金数额,故应驳回马英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杨莉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均由马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27: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英和杨莉系表妹关系,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马英以杨莉多次向其借款,其通过招商银行、建设银行陆续向杨莉转账汇款共计346120元,杨莉已偿还199100元,尚欠147020元未偿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马英提交的其名下招商银行(尾号5955)历史交易清单显示:2016年1月21
天窗漏水日,马英向杨莉转账1620元;5月13日向杨莉转账10000元;5月21日向杨莉转账2000元;5月29日向杨莉转账10000元;6月20日向杨莉转账13000元;6月21日向杨莉转账4000元;6月27日向杨莉转账6000元;7月2日向杨莉转账6000元;9月4日向杨莉转账3000元;10月20日向杨莉转账2000元;2017年1月13日向杨莉转账20000元;1月19日向杨莉转账10000元;1月27日向杨莉转账3300元;3月10日向杨莉转账6000元;3月21日向杨莉转账4000元;4月7日向杨莉转账10000元;11月24日向杨莉转账3500元;2018年1月2日向杨莉转账3500元;1月8日向杨莉转账4000元;1月22日向杨莉转账4000元;5月10日向杨莉转账4000元;8月29日向杨莉转账50000元,以上合计179920元。 马英提交的其名下建设银行(尾号8532)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5月14日,马英向杨莉转账1000元;5月29日向杨莉转账40000元;6月4日向杨莉转账22000元;6月11日向杨莉转账10000元,以上合计73000元。 马英提交的其名下建设银行(尾号1419)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7月16日马英向杨莉转账30000元;8月10日向杨莉转账4500元、25700元;8月11日向杨莉转账3000元、4000元;8月17日向杨莉转账2000元;10月24日向杨莉转账1600元;11月7日向杨莉转账6000元;12月21日向杨莉转账400元、1000元,以上合计78200元。 马英提交的交易详情载明:交易金额为10000元、交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银行摘要为本行CRS异
地无卡存款等内容;截图体现:上述交易详情截图系杨莉于2019年1月2日发送给马英。马英称,2018年5月21日,杨莉向其借款15000元,其在大连招商银行通过柜台向杨莉汇款15000元。杨莉对马英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无异议,对马英所述的马英于2018年5月21日向其汇款15000元无异议。 再查,马英自认杨莉通过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偿还其借款199100元。 杨莉对马英所述的马英从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向其转账的转账金额无异议,对马英所述的其转账偿还马英199100元亦无异议,但称,2016年1月21日的1620元,是马英托杨莉代购国外奶粉的钱;2018年10月24日的1600元,是马英托杨莉在淘宝网上买冰柜的钱;称其在2018年1月18日、2月20日、8月17日给马英爱人冯亚光转账共计12040元;又以转账的方式向马英转账合计2900元。马英对此无异议。 另查,杨莉称,其于2018年3月让案外人常某向马英转账100000元,应予扣除。为此,杨莉提供活期存款凭证两份,该活期存款凭证体现马英尾号为853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8年3月9日现金存入49999元、于3月10日现金存入49999元,客户签字栏均为“马英”。诉讼中,马英称该两次现金存入并非其本人存入,不清楚是谁存的,“马英”二字也不是其本人签的;杨莉提供的证人常某证言载明,2018年3月期间,受杨莉委托向马英两次转账99998元,杨莉于2018年4月偿还我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本案中,马英未提供其与杨莉之间的书面债权凭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杨莉虽否认与马英之间的借贷关系,称马英所转款项系案外人解菲、解微的借款,其转给了解菲、解微使用,但承认是“我向马英借的”,杨莉向马英借款,马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杨莉所述的借款用途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故马英与杨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马英要求杨莉偿还借款,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实际借款本金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马英以转账汇款的方式先后向杨莉支付资金346120元,杨莉称其中两笔款项共计3220元替马英购物发生的费用,马英无异议,该款项应予扣除;另查,马英称其于2016年2月26日、27日向杨莉借款共计30000元,并于2016年6月20日偿还给杨莉,杨莉对此无异议,故该笔费用在双方的往来账中应予扣除,综上,马英陆续向杨莉支付出借资金共计3129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杨莉不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马英负担。事实和理由:杨莉认为案外人何海涛帮杨莉偿还马英30000元钱,
系偿还2018年8月29日马英转给杨莉的50000元,该笔转款虽然是通过马英账户转款,但实际上是马英同学的钱,后案外人何海涛转给马英的30000元就是偿还该笔借款的。杨莉已于2018年12月3日将该笔借款还给了案外人何海涛,且马英给杨莉发的里也确认了案外人何海涛的该笔还款。杨莉认为该笔款项应该在双方的账目中予以减扣。综上,杨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该笔款项,改判杨莉不承担还款责任。
杨莉、马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国庆长假安排(2021)辽01民终199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莉因与被上诉人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
院(2021)辽010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聪、任江(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杨莉不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马英负担。事实和理由:杨莉认为案外人何海涛帮杨莉偿还马英30000元钱,系偿还2018年8月29日马英转给杨莉的50000元,该笔转款虽然是通过马英账户转款,但实际上是马英同学的钱,后案外人何海涛转给马英的30000元就是偿还该笔借款的。杨莉已于2018年12月3日将该笔借款还给了案外人何海涛,且马英给杨莉发的里也确认了案外人何海涛的该笔还款。杨莉认为该笔款项应该在双方的账目中予以减扣。综上,杨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该笔款项,改判杨莉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英辩称,8月29日的钱是我借给杨莉的,何海涛确实给我转过3万元,但是何海涛并未说是什么钱,我与何海涛之间也有债权债务关系,这3万元并不是杨莉还我的钱,我认为是何海涛偿还我的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原告诉称 马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莉偿还其借款本金14702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英和杨莉系表妹关系,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马英以杨莉多次向其借款,其通过招商银行、建设银行陆续向杨莉转账汇款共计346120元,杨莉已偿还199100元,尚欠147020元未偿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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