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梅术文
(英文名称“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免费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如“朋友圈”、“公众平台”、“摇一摇”、“漂流瓶”等服务和功能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平台应用体验。[1]由于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每一个开设账号的人都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发布信息,所以用户兼具自媒体发布者的身份。如果用户发布的信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在这个过程中,有三方参与者:腾讯公司是平台的开发运营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是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可能是其他媒体,也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有两种:公众帐号用户和个人帐号用户。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并不反对读者(消费者)通过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实质上,只有更多的转发,才会有更多的点击率和商业回报。但是,未经许可进行的转发,往往会与权利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提起诉讼。近年来,我国发生了系列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引起广泛讨论。
一、系列案情介绍
深圳发生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是:原告北京优势零壹广告名下的《异见》在2015年2月2日发表了文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被告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7日在其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告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同时,被告通过该为自己及关联单位进行推广,为自己直接发布广告和为自己发文来获利。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其自媒体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该侵权行为获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5万元,并且在其上发布道歉声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万元,并且在其上发布道歉声明。[2]
深圳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的著作权,被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在2014年9月30日以自己名义发表了《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2014年11月1日
又发表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两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和《花边阅读》上发表的作品完全相同,且都是“头日才发表,次日被抄袭”。原告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侵犯了其对自媒体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删除其名下上的两篇涉侵权文章,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公开赔礼道歉,在其上连续三天置顶发表道歉声明。兴高采烈的采是什么意思
广东中山市也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是“空调加氟一般需要多少钱中山商房网”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而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则是“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年1到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被告的“最潮中山”则在2015年的2月到3月间推送了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原告认为,其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最终,广
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二、争议要点解读
上述三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基本案情相似,也是当前侵犯著作权案的典型样态。在引发的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
1、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类型的著作权?大多数人认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作品,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优秀团队颁奖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然,互转过程中,也可能掐头去尾,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署名,同样应认为侵犯了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023年为什么是闰年。杨延超认为[4],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只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作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转发者应当特别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在转发过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为即会侵犯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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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播作品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很多人认为,与普通用户的个人或起到的作用相似,都是实现信息自由传播的重要通道。有不少经营者就认为,目前的行业,相关的作品转来转去,符合行业管理,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从促进信息传播,实现公众自由获取多类信息的角度,的互转是必要的,也符合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私人之间基本信息传递工具的本质。本质上是私人通信工具,通过渠道传播作品不会实质上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些即便向公众进行推送服务,但是也只是限定那些愿意接受其信息的少数人和粉丝。从某种意义上,并不具备大众传媒那样的社会传播和影响力,因此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粉丝”的出现不是因为作品的影响力,相反,不同的传播,反而提升了作品的影响力。就此而言,是否可以认定转发他人作品,应该是一种新形态的合理使用,或者是一种新类型的默示许可,或者应该规定为法定许可,存在不同的看法。杨延超指出,朋友圈的作品发布,是否就意味着默示许可他人转发,这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是值得讨论的问题。[5]事实上,要不要将自媒体中的转发行为认定为构成法定许可,也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
3、传播作品的目的和类型是否影响到侵权的判定?有人认为,互转区分为
营利目的和非营利目的两种,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推广行为,或者经营性的公司设置的因为具有营利目的,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一般并不能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学校、政府机构、公益性图书馆等设置的,以及私人建立的个人账户,因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可以在经过“三步测试法”检验后,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个人账号用户的转发他人作品行为,有人认为更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属于在个人社交圈进行的传播,不满足向公众传播的条件;即便朋友圈足够大,已经属于特定的多数人并构成公众,也因为是“个人使用”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有在违背了“三步测试法”时,才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如何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护互转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互转的过程中,很难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以及权利人是否默示同意进行互转,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对于中的维权问题,著作权人表现出明显的焦虑和不安。首先,法律冗长的流程让无数的著作权人感到恐惧。出于对取证、公证、诉讼、出庭、答辩等漫长过程的不满,权利人担心耗费时间精力过多。加之维权的费用成本不低,而最终的赔偿数额却并不多。最后即便是获得诉讼的胜利,但是对于案件的执行,仍然不容乐观。这些很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精力和钱财。人们已经意识到,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
代价低的问题。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朱斌律师认为,防止自媒体侵权现象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如果被起诉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那么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版权侵权的。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则认为,面对的抄袭行为,只靠单一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利益相关方都努力,原创者举报、网络投诉、平台作为,联合建立一种社会化反抄袭机制,才能让抄袭者无所遁形。据报道,在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出现了免费协助自媒体人解决维权问题的诉讼主体,他们通过授权协议,接受自媒体人的维权委托,通过网站开通公益维权报名入口,帮助原创者长期维权,同时延揽进行公益诉讼的律师进驻。[6]
腾讯公司在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履行“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一直以来严格执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在产品问世伊始即通过传统的接收书面纸质通知,线下收取、汇总、评估书面通知并作断开链接操作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7] 2015年年初,官方推出了原创认证,同时也制定了针对抄袭行为的惩罚条例。根据新规定,对抄袭别人的公号处罚方式,按认定侵权次数而定:如初犯则要求删除并警告,第2次要求封号7天,第3次封号14天,第4次封号30天,第5次则要永久封号。由135名自媒体组成的“文艺联萌”是一个自媒体联盟。面对抄袭,“文艺连萌”的态度是“不合作”“拉黑”。所谓不
合作,就是不转、不推非原创的文章;所谓拉黑,就是大家共享频繁抄袭的名单,拒绝与这些有任何往来。由于不少是凭着在“新媒体排行榜”排名来明码标价广告费,为表达对原创的支持,“新媒体排行榜”剔除了多个“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嫌疑”的账号。
三、个人观点述评
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构建起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互联网技术不管如何发展,网络空间的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之间必须寻到合理的平衡。“”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呈现日益严重的态势,加强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同时也应该看到,“”毕竟是一种自媒体形态,其保护方式和权利限制都具有特殊性,未来的制度架构中应该体现出必要的创新,进而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规则。
首先,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当无疑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权利。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已经落入信息
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理由在于:(1)它是有线、无线及其他信息网络传播。《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平台是移动互联网传播的一种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之一种。(2)它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交互性”是指通过信息网络独立接触作品不受时间的限制,公众可在任何时间、地点主动地根据需要而获得作品,这一特征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被称为是“异地异时”获得作品或“按需传播”。传播作品后,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交互式传播。(3)它是一种公开传播。法国法律把“纯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各种私下和免费的表演”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而德国法律则规定,“向多人传播某部作品即为公开传播,除非这些人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这些人之间或这些人与传播行为人之间私人关系密切。”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通过界定公众来限定公开性,而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通过传播,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加入该,并不局限在私密空间和家庭成员、朋友之间,因此构成公开传播。此外,如果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未标明著作权人身份,或者对作品
进行歪曲篡改,也会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这与通常情形下的侵权并无本质区别,此处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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