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在校园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校区校园区域内。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适用于校区教学、科研、宣传文化活动需要的航空器。
第三条校区保卫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卫办”)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不受理个人用途飞行申请;学校各单位因科研、教学、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的,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飞行项目申请由承办的部门、单位通过OA自动化办公系统提交。
第四条校区持有和使用无人机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无人机的保管和使用负全部安全责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无人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无人机日常管理、做好人员操作技能、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台账等相关档案,确保保管和飞行期间安全可控。无人机的放飞应严格服从国家空域交通管制,切实加强安全防范,谨防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五条在无人机的使用申请中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申请表作为正文内容,包含单位、申请团队和项目名称,责任人姓名、类别、校园证件号码,申请日期和时段、区域、
用途,无人机数量、类型、重量、驾驶证号(空机重量大于4公斤、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或特定机型等须依法持证驾驶的必须据实主动申报);如有其他事项,应在项目补充说明中填写;
(二)必须在附件中提交飞行风险评估与安全防控预案和事故预案及保障措施,具体应包含安全团队负责人和成员,风险点评估及其防控计划和措施等内容或保单等其他配套材料,科研项目必须在附件中提交立项时安全评估相关材料;
(三)根据法规要求须具备的文档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包括:驾驶员驾驶证;公安部门备案记录或审批意见;单位安全管理人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使用非合规商业量产无人机的实施必要性和安全评估报告;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六条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需保证拍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当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后果,均由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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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使用无人机的申请,应依照宣传、教学或科研等用途由校区办公室、团工委、教务办公室,研究生院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途后提交保卫办;因教学或科研需要,申请
使用非合规商业量产无人机的,实施必要性和安全评估报告须相应经校区教务办公室、研究生院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再提交保卫办。
2020年跨年晚会名单第八条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冬眠
(一)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工作秩序;
(二)阻碍公安机关、保卫办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
(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制造噪音等;
(四)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
(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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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无人机飞行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危化物品仓库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无人机的放飞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法规禁止、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必要原因,保卫办可暂停或撤销飞行许可。
第十一条对于外部无人机未经许可擅自飞入校园区域内和校园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放飞无人机的行为,保卫办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导致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十二条在放飞无人机过程中造成个人或公共财产损失的,申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放飞无人机的行为,保卫办将予以劝阻和制止,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所在管理部门、单位或暂扣无人机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学(校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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