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硬卧和软卧  
第一条  为防范和降低公积管理中心的信用风险,规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家商业银行参与开发的,包含全国范围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协调开展工作。查询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提取、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迎接2023的句子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用户分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负责个人公积金数据的报送工作,信息查询用户负责日常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六条  各用户须由专人负责,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启用/停用的相关操作。
第八条  查询用户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予以停用,重新创建查询用户。
第九条  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条  各类用户离开操作台前,必须退出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将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用户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遇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三章  报送和整理
2015高考满分作文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按月完成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报文提取,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所有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上报用户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网络系统向征信中心上报上月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对未通过校验程序或征信中心反馈的错误数据,数据上报用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
第十四条  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应纳入我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贷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工作流程。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可能我撞了南墙才会回头吧)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端午祝福语简短)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以外,查询用户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查询授权书须经被查询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经办人员应对授权查询书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及担保申请书中的相应授权查询条款应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合同书和授权书中同时应明确表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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