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9.25
【字 号】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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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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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
优秀员工获奖感言简短市内六区房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等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2013年9月25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
  一、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家庭应由持证人或持证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委托书》(附件1)。
  2.家庭户口簿。
  (1)申请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
  (2)申请人父母为外地户籍且申请家庭成员在津无房的,应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身份证明。
qq颓废个性签名  (1)低保家庭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优抚家庭提供《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3)享受特困救助的孤老、重大疾病、残疾家庭提供《特困救助卡》和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残疾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凭证;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2)进行认定。
  (4)重残、双残家庭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提供市劳模协会出具的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7)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未持有上述证件原件的遗属,应提供复印件及区民政局开具的身份证明。
  (8)离异人员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提供区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应提供区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4.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有关材料。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2)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专用存折;
  (3)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提供个人诚信申报材料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5)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全日制学校包括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
  (6)“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合同的,提供《就失业证》;与原单位未解除工作合同的,由原单位开具下岗证明,并由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
  (7)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证明材料;
  (8)购置机动车辆的证明材料;
  (9)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证明材料;
  (10)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祝高考成功  申请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他处住房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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