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1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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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龚勇超孙承松杜丽霞 
【审理法官】龚勇超孙承松杜丽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姚福德;何超超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姚福德何超超 
【当事人-个人】姚福德何超超 
【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侯可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朴艺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李维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可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朴艺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李维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可欣朴艺天段明霞李彦青李维丽 
欢的拼音【代理律所】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姚福德 
【被告】何超超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事故中姚福德与何超超的责任划分比例;2.因案涉事故造成的何超超的伤残等级;3.何超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何超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姚福德虽主张何超超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存在程序瑕疵,但其在一审中申请对何超超八级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后又放弃申请该项鉴定申请,在此情形下,一审对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何超超及其家庭成员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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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紧急避险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事故中姚福德与何超超的责任划分比例;2.因案涉事故造成的何超超的伤残等级;3.何超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事故中姚福德与何超超的责任划分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认定无法确定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故各方当事人均应就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何超超、姚福德均称事故发生责任在于对方,但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时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遵
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人在道路行走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程度和过错程度,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姚福德承担60%的责任,何超超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案涉事故造成的何超超的伤残等级。事故发生后,何超超家属自行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何超超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何超超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属八级伤残,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姚福德、阳光保险公司对于该鉴定结论中关于开颅术后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对于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称系何超超方自行委托,认为存在程序瑕疵,且主张经走访何超超邻居听闻何超超事发前存在精神障碍。对此本院认为,何超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姚福德虽主张何超超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存在程序瑕疵,但其在一审中申请对何超超八级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后又放弃申请该项鉴定申请,在此情形下,一审对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何超超智能障碍与案涉事故的因果关系,结合案涉事故导致何超超受伤的具体部位及一审中姚福德对此申请鉴定后又撤销的过程,本院认为何超超日常生活
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属八级伤残、开颅术后属十级伤残的伤残结果与案涉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姚福德向本院申请调取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王店派出所何超超户籍登记全部档案材料、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8年5月17日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检材,并不能证明事发前何超超的智能状态,无调取必要,故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三,何超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本案中,姚福德和阳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何超超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何超超及其家庭成员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经核算,一审认定的医疗费、剩余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阳光保险公司、姚福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6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2700元(已交纳),由姚福德负担556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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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09:40:5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1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汇大厦B座写字楼三层301、302、303、305及四层整层。
     负责人:赵荣宾,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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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艺天,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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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霞,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超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上诉人姚福德因与被上诉人何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4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阳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于何超超的八级伤残认定中“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何超超系先天智能障碍,且该鉴定结论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合法鉴定机构做出,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改判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证据不
足以认定何超超八级伤残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具备因果关系”。2.请求变更一审判决中按照八级和十级伤残计算的残疾赔偿金额,按照十级伤残系数、2019年北京农村标准进行计算赔付。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何超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不清,八级伤残因果关系存疑。2017年10月1日,姚福德正常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六环内环辅路马驹桥一号桥的机动车道,何超超突然由绿化带蹦出,虽姚福德紧急刹车,但仍未能避免该交通事故。事后,何超超被送至医院,经诊断造成急性内开放行颅骨损伤(重型)。经何超超家属自行委托伤残等级鉴定,何超超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然而,在走访何超超一家调查取证时,何超超存在先天智障。其次,根据何超超提交的户口本等证据,案发时何超超已年满16周岁,却于事故发生半月后,即2017年10月27日才向民政部门申请户口登记,且何超超方拒绝提供何超超的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学籍证明、等相关生平履历信息,及真实出生医院、就学学校信息,使得事发前何超超的身体健康状况无法确认。故阳光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径行认定姚福德与何超超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八级伤残,智能障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18年5月10日,何超超家属自行委托了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何超超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得出何超超“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属八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但并不能证明其轻度智能障碍与姚福德的交
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且结合何超超家属对何超超事发前生平履历证据举证的不配合、户籍登记时间不合理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何超超智能障碍的八级伤残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属于因果关系认定错误。二、本案关键证据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2018年5月10日,何超超家属自行委托了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未经法院摇号,也未有阳光财产保险参与,直接对何超超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属于程序违法,且阳光保险公司仍对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智障的资质持有异议。三、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异议。何超超系农村户口,何超超未提供任何关于其自身在城镇务工、收入的相关证明,且其提供的证据为公司出具的收据,没有公司公章,真实性存疑;且该收入无法证明为其何超超个人收入,从而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务工及有相关收入,故应按2019年北京市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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