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1.31
【字 号】津政发[2005]006号
【施行日期】2005.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使我市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名牌女装有哪些>寒假趣事作文800字  (一)娘娘腔怎么办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落实责任制,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我市扶贫解困工作的总体规划。要建立由银行信贷、政府财政、政府性基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等多种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
去台湾要办什么证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帮、包、带、扶”等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以最优惠的条件帮助残疾人得到贷款扶持。有效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扶贫资金贷款计划的实施、扶贫项目的选择要与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有机结合,制定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更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受益。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管理,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大力推行基地扶贫、“公司加农户”扶贫等方式。切实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纳入我市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积极扶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和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就业岗位,在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对
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支持或奖励。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同时,对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市、区县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部分中给予适当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并与劳动力市场实现资源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求职登记和失业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及时将符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弥勒
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适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不得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查处。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扶贫安居计划,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增加资金投入,调整和扩大扶助范围。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要纳入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范围,对重度肢体残疾和盲残家庭实行优先摇号选房,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扶助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要把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作为社区重要任务,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作用,
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开展长期及时的扶助活动。要从生活救助、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水平。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社区无障碍设施,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标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区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宣传工作,鼓励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捐资扶助,营造关爱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要以社区示范建设活动为载体,将社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评比考核内容。街、乡镇残联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建立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档案,定期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各种需求和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残疾人服务站(社)和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的作用,深化志愿者助残活动,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81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要制定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的政策,已经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对贫困残疾人员给予医疗费补贴;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并对基本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被列为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要按照津政发〔200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基金,对城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所需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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