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管理制度
寺大隆自然保护站(林场)摩托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寺大隆自然保护站(林场)统一配发的摩托车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驾乘人员、车辆、第三方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站的摩托车的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实行严格的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体站员有爱护、维修保养摩托车的义务。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将分别追究站长(站长委托的临时负责人)、驾驶人的责任。
二、严禁向外借车,严禁无照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未经审批私自驾车、乘车,严禁办私事驾车,严禁载带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严禁驾车回家,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保护站(林场)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理。
三、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2、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穿拖鞋、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等;
4、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5、从事载客客运;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摩托车上路行驶,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同车不应超过两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五、因工作需要使用摩托车,经站长(站长委托的临时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驾驶人应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等工作,行驶路线应与审批内容一致,与工作日志相符。不得到与工作无关的地域和可预见的危险地段行驶。行车结束回站,应做摩托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保养,无故障、无安全隐患,与常备维修工具一起入库,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检修保养不得入库,不得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六、因驾驶人责任心不强或违规驾驶等原因,造成摩托车损坏、被盗等,当事人应及时自费购买或维修,保证站内工作用车。常备维修工具谁丢失、损坏,谁负责购置赔偿。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保护站(林场)负责缴纳。
八、摩托车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费用,由保护站(林场)核定相关费用标准。
九、各站要本着对单位、对站员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各自辖区和工作人员实际,必须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摩托车管理使用细则,报保护站(林场)审核备案,规范摩托车的使用管理。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摩托车常备维修工具清单
摩托车常备维修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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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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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
梅花起子
中号
1
2
平口起子
中号
1
3
平口钳子
中号
1
4
尖嘴钳子
中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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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梅花扳手
8-12
1
6
梅花扳手
12-14
1
7
梅花扳手
17-19
1
8
中号
1
9
套筒扳手
1
10
1
11
1
12
提现
1
13
天使神话棉
1
14
1
15
   
1
16
   
前后
1
17
纸短情长歌词
1
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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