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6.14
【文 号】环函[2002]165号
【施行日期】2002.06.14
电话卡补办手工教师节礼物简单好看【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水厂废水泥渣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65号)
ui是什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城镇自来水厂、企业自备水厂制水排污征收排污费的请示》(苏环法[20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什么牌子的月饼最好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伊玛目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你局所指城镇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在制取生产或生活用水的过程中,将所产生的泥渣、废水排入外部水体而泥渣废水中存在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环保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