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赛南与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淘宝商店【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大学社团联合会【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4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业春肖瑶张兴冬
【审理法官】白业春肖瑶张兴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赛南;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赛南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赛南
【当事人-公司】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赛南
【被告】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李赛南应否交纳违约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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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众心耕物业原审提交的催费记录中,对李赛南的访问记录处记载:“由于交房日期延后,张伟达答应免一年物业费才收房,收房时没水和供暖,主卧东墙开裂,漏窟窿三年多未处理。” 二审中众心耕物业陈述:2020年10月份开发商把2016年8月至2017年度的物业费从开发商账户打到我方账户,此前李赛南去交过物业费,但是其称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物业费由地产公司为其交纳,我方认为不能跨时间段交纳物业费,所以我方没有同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赛南应否交纳违约金问题。通过李赛南在二审陈述,其是因为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物业费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代其交纳,众心耕物业对该事实并未否认,同时其认可在李赛南交纳物业费时双方就该年度物业费是否应一并交纳产生分歧,致使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费未能及时收取。在此情况下,李赛南并非无故拖欠物业费,且目前其亦认可交纳所拖欠的物业费,据此,对众心耕物业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李赛南在原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鉴于此情况,酌定原审与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赛南自行负担。 综上,因二审中事实发生变化,对原审判决结果应予变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蛋糕店品牌【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李赛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物业费4423.3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李赛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34:1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12日,众心耕物业与李赛南签订《华源•公园道1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众心耕物业为李赛南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多层住宅1.5元/平方米/月,交费周期为一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个交费周期的首十日内或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下一周期的物业服务费。如业主
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和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交纳违约金或依法追缴。李赛南系华源•公园道1号X栋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9.70平方米。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欠缴物业服务费4423.3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依法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由于少数业主延迟或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而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或终止服务,将损害大多数正常交纳物业费业主的权益。众心耕物业与李赛南签订《华源•公园道1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且众心耕物业作为物业公司向李赛南提供了物业服务,李赛南依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向众心耕物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由于李赛南长期拒绝交纳物业费用,已构成违约,故众心耕物业要求李赛南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众心耕物业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故调整为未交物业费的30%为宜即1327元。李赛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赛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众心耕物业支付物业费4423.35元(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物业费)及违约金1327元;二、驳回众心耕物业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赛南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李赛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改判驳回众心耕物业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我自2015年末领钥匙起,房屋达不到入住标准,开发商答应给免一年物业费,我才在物业领的钥匙,是从2016年8月免到2017年8月,但是到2017年我去交物业费时,物业管理人员告诉我2016年8月免到2017年8月没有免,要交就得把2016年8月免到2017年8月的补上,否则交不了,我多次与开发商张伟达先生联系,张伟达也多次与物业经理沟通但都说在解决当中,所以导致我这几年物业费交不上,为此我每年在物业和开发商之间多次解决此事,都未得到结果,就在原审法院开庭后的五到七天,他们才解决我2016年8月免到2017年8月减免的物业费的问题,所以导致我交不上物业费是开发商与物业交接不当,所产生的违约金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
李赛南与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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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民终4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赛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五星村杜家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文浪,董事长。
小学生上网的坏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赛南因与被上诉人长春众心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心耕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众心耕物业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赛南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周期:2016年8月1日-2020年8月31日金额:5860.24元(违约金10,694.94元),共计16,555.18元。事实与理由:众心耕物业于2015年10月30日与上海大世界(集团)长春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定后,众心耕物业即开始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李赛南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致使众心耕物业长期自行垫资为该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及人员开支支出了巨大的费用。并且影响到了众心耕物业的正常经营。到2020年8月31日,李赛南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5860.24元(违约金10,694.94元),共计16,555.18元。李赛南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众心耕物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李赛南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庭审中,众心耕物业变更要求李赛南支付的物业费金额为4682.35元即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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