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拍卖师考试 《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  【案例 1 某甲在拍卖行拍得书画作品数件。
    拍卖行工作人员忙中出错, 曾将个别不属于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让其签字, 之后发现立即纠正。
    但甲对此不满, 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于是拍卖行提起诉讼。
      问: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拍卖有效, 甲属违约。
    理由如下:
      (1)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 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合同成立, 双11 快递拍卖人与买受人均受该合同约束。
    《拍卖成交确认书》 是对拍卖成交合同的书面证明, 并不当然影响拍卖成交合同的效力。
      (2)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不得反悔, 应当履行向拍卖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受领拍卖标的的义务。
    甲未履行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 某著名画家之妻某甲, 拟将丈夫未分割遗产中之 3 幅作品(均系文物)付诸拍卖。
    考虑到某拍卖行注册资本 980 万元人民币, 实力较强, 福鼎旅游景点大全且知名度较高, 遂与其订立了委托拍卖合同。
    但画家之子某乙得知后不同意, 并提起诉讼, 状告甲及拍卖行。
      问:
    怎样处理本案? 为什么?    答:
    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理由如下:
      (1)甲、 乙二人为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 3 幅画在内的遗产属二人共同共有, 母子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甲事先未取得乙的同意,事后亦未被乙所追认, 单方处分遗产, 侵害了乙对作品的所有权。
      (2)拍卖行未对拍卖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查, 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 构成了对乙所有权的侵害, 应承担侵权责任。
    (3)委托拍卖合同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4)拍卖行注册资本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不具备拍卖文物的主体资格, 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案例 3    某地发生一起拍卖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称, 他参加了某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 投得住宅房一套。
    在交款的时候, 张某发现拍卖行无法出示《房地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和通水、 通电的证明, 且该房屋还有官司尚未结案。
    张某请求认定拍卖无效, 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
      被告拍卖行则称, 他们是完全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的拍卖, 被拍卖的房产虽然存在纠纷, 但手续是齐全的, 产权是清楚的, 拍卖行是在得到房地产交易所出示的拍卖产权审定书之后才拿出来拍卖的。
    在拍品的展示期张某没有实地观察, 过后反悔没有道理。
    因此, 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题:
      我国的拍卖法对展示期拍卖人和竞买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像这样的案例就是典型的简答型案例,问题实际上已经告诉了我们法律准绳在哪里, 只需要我们重述一次。
      参考答案:
      拍卖法第 48 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 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拍卖法第dnf刷图加点 35 条规定, 竞买人( 在拍卖展示期间) 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 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意:
      在考试时, 并不要求考生必须写出法律、 法规是第几条第几项或第几款, 只要点明是
哪一法律法规即可, 因此本案例中, 考生也可以简单回答:
      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 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竞买人在拍卖展示期间则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 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案例 4计算机专业考研方向】    某日, 镇政府会议室, 一场拍卖会正在举行, 被拍卖的是位于村中心, 临公路的 30 多亩集体土地的有偿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
  土地被分割为 8 块, 每块起价定在 2 万元。
    经过几轮竞价后, 8 块土地全部拍出, 总成交值达到 40 多万元。
          题:
      1 镇政府是否具有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主体资格?    2 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郑爽的家庭背景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 镇政府不具备拍卖主体的资格。
      2 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具体表现在:
      ①镇政府不具备我国拍卖法规定的合法的拍卖主体资格,不能以拍卖人的身份进行经营性拍卖。
      ②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没有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可转让的国有土地之前, 不能进行转让, 食品安全重要性更不能用来进行房地产开发。
    因此, 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严格意义上讲, 这种案例本身并不属于拍卖法范畴, 但是, 案例涉及的问题与拍卖法有关, 属于另类案例。
    一是因为, 这可以从否定的角度来考查对拍卖人资格的 掌握程度, 二是因为, 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等, 也是拍卖师资格考查的范围。
    这是近年来命题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趋势, 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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