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物业保洁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四年级数学教学总结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往返市区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地铁、接驳专线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乘坐出租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电子商务学了出来干嘛 第六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在市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派驻河源、汕尾“双到”扶贫干部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但可以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六一儿童节对孩子的祝福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的,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各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区(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购房合同范本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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