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贞伍、骆光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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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贞伍、骆光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4 
【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33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春明王凯林士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骆贞伍;骆光华;陆东梅;杨祥兴 
【当事人】骆贞伍骆光华陆东梅杨祥兴 
顶级豪车排行【当事人-个人】骆贞伍骆光华陆东梅杨祥兴 
【代理律师/律所】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陆嘉敏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陈俊杰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朱晋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陆嘉敏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陈俊杰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朱晋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坚荣陆嘉敏陈俊杰贺佐鹏朱晋 
【代理律所】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骆贞伍;骆光华 
【被告】陆东梅;杨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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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骆贞伍、骆光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均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0 01:13:00 
骆贞伍、骆光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8民终33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贞伍。支付宝实体店银行卡红包怎么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光华。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坚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嘉敏,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夏的诗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广东泽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祥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骆贞伍、骆光华因与被上诉人陆东梅、杨祥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粤182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一、限骆光华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1828元给陆东梅;二、限骆贞伍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7481.88元给陆东梅;三、驳回陆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计2086元,由陆东梅负担60元,骆光华负担1197元,骆贞伍负担82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骆贞伍、骆光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并驳回陆东梅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陆东梅、杨祥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事发的施工现场占用少部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江西省力建设有限公司及负责施工管理环境的杨祥兴未依照建筑法的规定申领占道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围蔽,导致陆东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不得上路行驶的装载车,本案实质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陆东梅遭受的损失应由江西省力建设有限公司及杨祥兴承担,骆贞伍、骆光华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本案责任人包括建设单位江西省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案件当事人,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瑕疵。若陆东梅放弃对该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该部分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三、骆贞伍驾驶的轮式装载机无需办理机动车上牌登记,不属于可以投保交强险的机
动车范围,一审法院以骆光华没有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为由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且涉案车辆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该车辆具备生产厂家铭牌,各项功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骆贞伍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错误。综上,骆光华、骆贞伍无需对陆东梅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陆东梅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骆光华、骆贞伍关于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张不成立。本案事故已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故发生的路段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在该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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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杨祥兴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骆光华、骆贞伍收到后未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故本案事故并非安全生产事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骆贞伍、骆光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进一步归纳为:涉案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
本院查明     经查,陆东梅的受伤是因其驾驶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与骆贞伍驾驶的铲车发生碰撞后造成。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骆贞伍驾驶铲车驶入道路,未让行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骆贞伍是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并对陆东梅的损失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骆光华系涉案铲车的所有人,但骆光华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导致陆东梅未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骆贞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骆贞伍、骆光华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均不能成立。其一,本案中,陆东梅受伤是因骆贞伍的违法驾驶行为引起,没有证据证明与江西省力建设有限公司和杨祥兴的工程发包或施工管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骆贞伍、骆光华主张本案赔偿责任应由江西省力建设有限公司和杨祥兴承担,缺乏事实依据。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含义,骆贞伍驾驶的涉案铲车也属于机动车范围,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如果需要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涉案铲车亦应当投保交强险。骆光华主张其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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