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战兵、马杰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战兵、马杰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5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4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泳涌  日本鬼片电影大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战兵;马杰明  有关戏曲的谚语
【当事人】吴战兵马杰明 
【当事人-个人】吴战兵马杰明 
【代理律师/律所】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黄子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梦见水灾
【代理律师/律所】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黄子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宪辉黄子睿 
【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吴战兵 
【被告】马杰明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09 21:15:01 
吴战兵、马杰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杂诗 王维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64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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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战兵因与被上诉人马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泳涌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战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被上诉人马杰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告诉称     吴战兵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责令吴战兵立即向马杰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117522.9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实际应计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吴战兵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吴战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杰明支付借款本金2207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2079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吴战兵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吴战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杰明支付借款本金4986元;三、吴战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二十个月内,于每个月15日前向马杰明支付借款本金1000元;四、吴战兵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向马杰明支付借款本金628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287元为基数,按年10%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吴战兵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马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马杰明负担824元,由吴战兵负担406元。马杰明已预缴1230元,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吴战兵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给马杰明40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吴战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马杰明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双方当事人原是恋人关系。2017年11月,吴战兵因购房需要向马杰明借款。马杰明于2017年11月期间将其向广州银行贷款的20万元转借给吴战兵,并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又向吴战兵出借5.6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均由吴战兵用于购房首期。双方于2018年5月分手后一致确认上述两笔属于借款,直至2021年1月5日吴战兵已向马杰明偿还305334元。关于两笔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双方于2020年10月8日在聊天中书面约定如下:1.吴战兵提出:本金20万元的利息3.6万元,本金5.6万元的利息1.68万元,本息合计308800元;2.马杰明提出:本金20万元的利息6万元,本金5.6万元的利息1.68万元,本息合计332800元:3.吴战兵质疑认为20万元
的利息应该计算3年,而收5年不合理;4.双方于2020年10月11日重新确认两笔借款本息:20万元本金的利息3.6万元,另加1万元的提前还款手续费,5.6万元本金的利息1.68万元,本息合计318800元。因2020年10月11日已还24.53万元,故双方一致确认尚欠7.35万元。此后,吴战兵又分别于2021年1月5日转账3万元和1月6日支付宝转账3万元给马杰明,合计6万元。至此,吴战兵应该尚欠马杰明1.35万元。二、(一)一审判决忽视双方关于本息的约定。具体如下:2020年10月11日,吴战兵向马杰明还款5万元,马杰明针对吴战兵的还款重新明确了双方的借款本息以及尚欠余额。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10月11日,吴战兵还款5万元后,马杰明告知吴战兵尚欠7.35万元,此后,吴战兵转账支付6万元,故本案尚欠1.35万元。(二)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裁判。第一,借款本金只有两笔,分别是20万元和5.6万元。一审判决增加银行贷款利息作为本金并判决让吴战兵支付没有依据。第二,吴战兵没有收到贷款利息且该利息尚未发生,判决要求吴战兵按月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借款合同属于践行合同,只有实际收到的款项才能成立借贷关系。吴战兵实际上仅收到20万元和5.6万元,故本案本金只能是25.6万元。因此,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20万元本金和利息问题,双方约定由马杰明偿还。因20万元由马杰明从银行贷款而来,因此双方约定本金20万元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利息由吴战兵承担,
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另外,考虑到提前还款的问题,双方对提前还款又约定了由吴战兵承担1万元的提前还款手续费。本案当中,一审判决要求吴战兵另外还承担利息,违反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关于高利转贷的立法精神,马杰明不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而转借获利。(四)关于5.6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双方对此均没有异议。综上,吴战兵所借的20万元和5.6万元已还305334元,根据双方于2020年10月11日确认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等共7.35万元,吴战兵仅欠1.35万元。一审忽略了吴战兵在分手之后到2021年1月期间的还款,且在计算本金时没有先扣减,故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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