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唐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家的心情简短的句子【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0208号
【审理程序】刘一曈二审
【审理法官】陈舒舒
上海餐饮【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海燕;苏敏锋;唐永林
【当事人】唐海燕苏敏锋唐永林
开机时主机响【当事人-个人】唐海燕苏敏锋唐永林
【代理律师/律所】何梦怡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梦怡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梦怡
【代理律所】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海燕;唐永林
【被告】苏敏锋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夸女神的短句有内涵的话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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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有没有好看的动漫2021-11-09 21:55:31
唐某某、唐某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0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怡,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
原审原告:唐永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苏敏锋及原审原告唐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陈舒舒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怡、被上诉人苏敏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唐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海燕上诉请求:1.确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的债务属于唐海燕与苏敏锋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债责任;2.全部诉讼费由苏敏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唐海燕与苏敏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因为唐海燕与苏敏锋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量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此时夫妻双方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苏敏锋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根本无法覆盖该期间的共同支出,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一)唐海燕与苏敏锋自2012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后,唐海燕开始需要频繁到医院建档做XXX的准备,如、检查、测排卵、取卵、配对胚胎、药物调理等,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约20多万元;(二)唐海燕与苏敏锋均确认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
号之一一座1801房(以下简称港口路1801房)的首付款系2013年9月向案外人廖锦泉借款800000元支付的,并于2014年开始陆续相隔1至2个月需要向廖锦泉还款5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金额,至今仍有220000元共同债务尚未还清;(三)购买港口路1801房后,双方在2014至2015年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约200000元;(四)因苏敏锋2011年10月开始待业在家,唐海燕不愿其无所事事,便提议两夫妻可以经营一家牛奶店,遂于2013年12月底开始筹备设立佛山市禅城区奶香园食品店,奈何经营状况不好,2015年4月后就不再经营,但在开业期间,需要每月交付水电租金,还有装修费用等。据此可见,在唐永林借款给唐海燕与苏敏锋期间,即2013年至2015年,正是夫妻生活支出巨大时,唐海燕因需要做试管婴儿不得不辞职在家,苏敏锋从2011年10月开始失业,所以苏敏锋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根本无法覆盖该期间的共同支出,夫妻双方确有向唐永林借款175000元的事实。二、在借款发生时,唐海燕与苏敏锋关系尚可,唐永林在出借时根本没有考虑过需要二人签署借条,直至双方因苏敏锋存在婚外情出现矛盾。所以当时唐永林没有要求苏敏锋出具相应的借条欠条,符合家庭生活的常理。因此,二审法院应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唐海燕与苏敏锋的夫妻共同债务。唐海燕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支持唐海燕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示法律的公正性。
本院查明 苏敏锋辩称,一、苏敏锋没有收到过唐永林的175000元,对唐海燕所说借款175000元的事实不予确认。二、证据8的居委会证明,当时是因为要做试管婴,医院要病人提交居委证明,所以就去苏敏锋当地的居委开证明。居委证明只是证明苏敏锋是该辖区的居民,并没有证明苏敏锋当时是完全没有工作的。苏敏锋从2011年10月开始就挂靠好几家陶瓷公司自己做生意,有客户买货了就从陶瓷公司拿现金提成,所以就没在居委证明上详细列明公司名称。苏敏锋7015农行账号的流水可以看出,从2012年1月17日开始就有现金存入的记录,苏敏锋一拿到提成就马上会把现金存入银行,所以苏敏锋当时并不是待业在家。三、做试管婴并不需要辞职在家,医生也说了要一份工作分散精神压力才行,但当时唐海燕不愿意出去工作,所以苏敏锋就想着开一家牛奶店让唐海燕经营。牛奶店当时的装修费用并不是唐海燕列出来的那么多,在装修明细表里面,天华室内装饰的3笔工程款(7228,13500,3000)没有证据证明有存在;2013年12月13日的一笔22000元是牛奶店先给燕塘公司转过去,在之后每天下单拿货的时候燕塘公司都会以一定的返点给到牛奶店,直到这笔22000元全部返给牛奶店;2014年4月20日的一笔33025元,合同的签订双方是燕塘公司和卓冠,牛奶店根本不用付款。所以牛奶店的装修费用应该是扣掉这5个数之后的34214.6元。四、苏敏锋2719农行账号的流水显示,截至2013年10月29日可动现金是
108384.91元,另外还有460000元分别购买了理财产品,包括2013年9月15日购买的400000元和2013年9月16日购买的60000元,在2013年12月28日现金存入68500元。此外,苏敏锋8509中行账号的流水显示,苏敏锋的父亲在2014年5月19日和2015年9月21日分别借款200000元和230000元给苏敏锋和唐海燕一起使用。以上的金额总数约是1067000元,这笔钱完全足够支付唐海燕所列出来2013年到2015年的费用总额505000元和廖锦泉的转账款525000元,因此苏敏锋根本不需要向唐海燕的父亲借款。综上,唐海燕向苏敏锋主张共同承担175000元的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唐海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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