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郭晓冬军衔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编者按】年休假即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本文主要阐述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相关知识,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我国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规定了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函怎么写对年休假又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现笔者主要从年休假的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大学在职硕士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年度新进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该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8年4月1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内(即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年休假3天(274天÷365天×5天=3.75天);2010年全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8年度4月1日前,该员工入职未满十年,应当按照一年五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应当享受1.25天(91÷365天×5天=1.25天)的年休假;2018年4月1日后,该员工入职已满十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10天年休假,2018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即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当按照10天的标准依法折算为7.51天(274天÷365天×10天=7.51天关羽美髯公),该员工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8天(1.25+7.51=8.76天)。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12月3日后开始享受年休假,其在2009年(2009年12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折算后不满一天,因此,2009年该员工不享受年休假;2010年,该员工享受年休假5天。
乌龟苗(二)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公司一员工于2008年5月20日入职,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1年年休假天数为:(59÷365)× 5 -0= 0.80天,未满一整天忽略不计。
例如:假设以上员工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8年年休假天数为:(140÷365)× 5 + (133÷365)× 10-0 = 5.55天,也即5天。
(三)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
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二、年休假的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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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问题,笔者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并经人事部审查核实。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其如能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如人才交流中心复印职工工作档案并加盖“系原件复印”章的文件、档案原件、组织人事机关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与入职登记表一致的离职证明书之一的,则可在入职当年年度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实际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天数来折算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无法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例如:某员工2010年4月1日入职,其如能提供社保参保信息证明入职前已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年的,该员工2010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工作时间应当按照5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年休假3天(275÷365×5=3.76天),2011年全年该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
三、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和休假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公司制度可规定,每一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休假计算周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一次性或分期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计算,休假时间和次数由公司决定,员工的申请可以作为公司决定的参考。带薪年休假于每年12月31日清零,从下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未休完、并且未转移跨年度休假、也未申请放弃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年休假将于当年度计发加班费。若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书面申请跨年度休年休假,但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春节前全部休完。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且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需进一步了解关于年休假的其它规定,公司可查阅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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