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读《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读《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局):
  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先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方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刻的运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运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怎么提高表达能力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证部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刻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证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刻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标  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刻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证部
【颁布日期】20000317
【实施日期】20000317
【主 题 词】劳动 工资 工时 通知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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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刻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局):
  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先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刻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证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那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运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终止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     月均工作日依照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晰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运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1月
22天
8天
元旦1天
2月
18天
8天
春节3天
3月
21天
10天
 
4月
21天
8天
清明1天
5月
21天
9天
劳动节1天
6月
20天
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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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1天
7月
23天
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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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
10天
 
9月
21天
8天
中秋1天
10月
20天
8天
国庆3天
11月
20天
10天
 
12月
23天
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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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250天
104天
11天
 
平均
工作日
250/12=20.83天
计薪日
(250+11)/12=21.75天
 
三、 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职员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因此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运算标准,为薪酬运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运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依照“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运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有用性由此得到表达。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那个运算工资?假如运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    能够说20.83天与运算工资没有直截了当关系,然而20.83天是运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是计薪日,因此21.75天是用来运算 日工资 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差不多上按照 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运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确实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依旧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运算工资。
日工资的运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专门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差不多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专门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判计薪天数,在具体运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运算,即,假如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职员正常出勤就可得
到工资x。假如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因此,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运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假如,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  的话,就能够幸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形,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刻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先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然而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
 
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职员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能够这么算?
该职员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此加班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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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5.17天=190.16元
则该职员总工资为:800+190.16=996.16元
                 依旧:(800元/21.75天)*20.83+190.16=956.32元?
答:    第一要明确的是:20.83天为 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然而20.83天不
直截了当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20.83天是有差
异的,(2008年每月的工作日见上图)
   假如某职员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
  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职员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因此: 该职员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4天*1.5=220.67元(加班工资按照平常加班150%运算,那个地点假设为:差不多上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全部按照150%运算,方便说明。假如加班发生在11天以内的应按300%运算。)
  则该职员总工资为:800+220.67=1020.67元。
另有HR同仁指出:此处的那个800元,应该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即1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800元。还有那个地点讲了每天差不多上8小时工作,那么那个地点的应出勤即1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4个周六或周日的班,那个地点的加班费是按2倍运算的,而非平常加班的1.5倍运算。因此:职员的总工资为800+加班费800/21.75*4*2=1094.25元。(个人认为,说得专门有道理。)
问题三: 某公司一线职员实行计件工资,元旦正常休息,元旦这天工资该按何标准作补偿?如:差不多工资150元,满勤奖100元,计件工资按30元/天(假定每天完成定额),1月出勤26天(除元旦应出勤22天)。工资=150+100+22*30+(26-22)*1.5*30+30(作为元旦计件补偿)=1120元,合法吗?
答:    一样来讲,关于实行计件制的职员而言,计件即意味多劳多得,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既然元旦正常休息,就没有工资补偿。
        1月除元旦,应出勤22天,实出勤26天,明显4天加班应该是4天周六或周日,依照国家规定,应按日工资的1.5倍支付,即工资=150+100+22*30+(26-22)*(1.5*30+30)=1210元(但实际上专门多单位差不多上如此算的,即工资=150+100+22*30+(26-22)*1.5*30=1090元)
问题四:利用“倒扣法”来运算新入职的职员底薪,合理吗?请看以下例子:是以按往常计薪天数20.92,(假如该职员1月7日正式上班,底薪为800元))1月底薪工资=800-(800/20.92*4)=647.04
现在计薪天数更换为21.75
1月底薪工资=800-(800/21.75*4)=652.87
答:    “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
“累加法”:实发工资=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
明显,“扣减法”的运算方法中需要直截了当引用“应发工资”工资那个数据,而一样来说“应发工资”那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然而日均工资=800/21.75 是个固定的数据,假如用扣减法            运算工资则产生 出勤天数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
例如:月工资=800,日工资=800/21.75=36.78 ,假如在3月份和和7月份某职员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运算则会显现问题800-36.78*21=27.62;800-36.78*23=-45.94。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工资,可见扣减法运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因此,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将月工资(800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那个必要。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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