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1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稀有植物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管理规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形式于2009年10月27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如下:
  传真:8610-88061446
  : ************************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平安夜短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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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 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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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养生保健小常识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不得免收其赎回费。
  第八条 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通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基金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
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认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应当予以公告,载明相关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和计算公式,并以具体数字举例说明。
 
第三章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孩子不想上学怎么办最好的方法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就各自实际取得的手续费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并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由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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