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05
∙【字 号】鄂地税发[2007]62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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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6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 减免税的分类
第六条我们就是这样的朋友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
(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五一快乐文案
1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2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
4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 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8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9 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 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 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2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3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月光下的村庄铁蛋500字 (二)有关政策规定的减免税:
14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5 新办三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7 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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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9 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 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1 老少边穷地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2 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3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4 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5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6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7 教育事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8 高校学生食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9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0 安置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1 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2 老年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3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新办文化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5 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6 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7 卫星发射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8 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9 福利机构发行销售福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0 取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审批的减免税。
五一祝福语大全 第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是前条所列的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包括取消审批手续的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一)所称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二)所称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是:
1 企业收取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事业单位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铸锻、模具和数据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纳税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事项按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报批类减免税的受理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局(分局、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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