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6.23
鹿晗xplore∙【字 号】浙价服〔2004〕159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国演义好词好句摘抄【主题分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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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u盾浙价服〔2004〕15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对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服务是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二、税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网上认证、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相关服务、涉税审核鉴证、审核减、免、抵、退税申请、建账、建制、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相关税务业务。
三、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按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具体标准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协商确定;对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建帐、建制、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那夜的雨也没能留住你是什么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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