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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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5.03.20
【字 号】浙财金〔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国英7【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金〔2015〕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宁波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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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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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5年3月20日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原谅张玉华歌词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
励金融支农支小。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原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及农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截至补偿年度开业经营1年以上、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2.补偿标准
  按照不超过上一年贷款新增量0.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
  农业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坚持依法审慎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和规范,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补偿年度贷款平均利率符合要求,上一年考核评级为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2.补偿标准
  按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年末涉农贷款、困难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余额的0.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发放的贷款;
  困难体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被征地农民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残疾人创业贷款、经学校提供相应证明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
  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贷款不重复计算。
岩石  第七条 对保险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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