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金平与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8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娅郑鹏景象
【审理法官】李娅郑鹏景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殷金平;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dnf徽章【当事人】殷金平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殷金平
【当事人-公司】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窦琼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窦琼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窦琼何骞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殷金平
【被告】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殷金平上诉称案涉《借款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该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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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儿童新冠疫苗第一针和第二针间隔多长时间
鱼塘的浑浊水怎样变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殷金平上诉称案涉《借款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该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二审询问调查时,殷金平明确认可案涉《借款合同》系其与普洛斯小贷公司签订的,且普洛斯小贷公司在合同签署后依约向殷金平发放了借款20万元,殷金平亦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前四期的借款本息。故,对殷金平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
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殷金平在偿还了四期借款本息后,未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借款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普洛斯小贷公司有权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殷金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及普洛斯小贷公司为实现其案涉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殷金平上诉称其资金困难,请求法院免除殷金平案涉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的支付义务,且申请延期归还普洛斯小贷公司借款本金。但殷金平的该项上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且,一审法院已就罚息、复利的金额予以了调减,一审法院就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的认定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殷金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77元,由殷金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0:29
殷金平与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民终81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金平。热爱祖国手抄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某某龙兴镇迎龙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PLG096。
法定代表人:窦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琼,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金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
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渝0112民初1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9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殷金平与被上诉人普洛斯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琼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殷金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案涉《借款合同》并非殷金平本人所签,殷金平从未见过案涉《借款合同》,该合同对殷金平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疫情影响,殷金平资金困难,请求法院免除殷金平案涉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的支付义务,且申请延期归还普洛斯小贷公司借款本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普洛斯小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殷金平的上诉请求。
etc车道是什么意思原告诉称 普洛斯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殷金平向普洛斯小贷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37261.91元;2.殷金平向普洛斯小贷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体为:截至2019年12月28日的利息4343.78元、罚息521.03元、复利64.26元,及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137261.9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3
%即年利率23.94%计收的罚息,及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以未付利息4343.78元、未付罚息521.0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3%即年利率23.94%计收的复利,及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期间产生的罚息计收的复利(即先以借款本金137261.9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3%即年利率23.94%计算出罚息,再以该部分未付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3%即年利率23.94%计收复利);3.殷金平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4.殷金平承担案件受理费1649.39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9日,普洛斯小贷公司为贷款人(甲方)、殷金平为借款人(乙方),双方通过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12期,每期1个月,自贷款发放日开始计算),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2.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其中一期=1个月,还款或结算日为每期届满之日。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甲方将借款划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为甲方分期支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占用本金天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3.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
起,就逾期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再加收33%,罚息=逾期金额×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4.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甲方可随时以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5.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结息方式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借款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7.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已经偿还的全部金额优先抵偿已经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余额用于偿还本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付款项偿还的顺序。等等。同日,普洛斯小贷公司向殷金平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万元。
2019年7月19日,殷金平向普洛斯小贷公司还款18336元;2019年8月19日,殷金平向普洛斯小贷公司还款18336元;2019年9月19日,殷金平向普洛斯小贷公司还款18336元;2019年10月19日,殷金平向普洛斯小贷公司还款18336元。此后,殷金平未再向普洛斯小贷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一审庭审中,普洛斯小贷公司述称,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前述已还款项可抵清殷金平第一期利息3000元、本金15336元,第二期利息2769.96元、本金15566.04元,第三期利息2536.47元、本金15799.53元,第四期利息2299.48元、
本金16036.53元,抵充后尚欠本金为200000元-15336元-15566.04元-15799.53元-16036.53元=137261.9元,尚欠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的借期内利息434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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