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推荐书籍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国智喻兰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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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双凤;钱超;泉州市清源物流有限公司;张计胜;徐功义
【当事人】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双凤钱超泉州市清源物流有限公司张计胜徐功义
【当事人-个人】刘双凤钱超张计胜徐功义
【当事人-公司】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市清源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赖村谋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熊星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王玲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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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赖村谋陈舒云熊星王玲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钱超;泉州市清源物流有限公司;张计胜;徐功义
【被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双凤
【本院观点】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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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虽原审第三人钱超为上诉人腾泓公司获得了300000元的信用额度,但未将满帮平台账号及密码给刘双凤、腾泓公司,而是擅自交给清源公司、张计胜,并由清源公司、张计胜通过该账户向货车帮小贷公司发出信用额度使用申请,获得借款支付了承运人运费,并由清源公司的财务人员徐功义对部分借款进行偿还。但不论是《“货车帮小贷”满运融资协议》,还是《满运贷授信合同》均是原审被告刘双凤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而上诉腾泓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双凤均认可其曾委托钱超向被上诉人货车帮小贷公司申请信用额度,并向钱超提供了腾泓公司营业执照、刘双凤身份证等资料,则钱超接受上诉人腾泓公司委托后,其作为受托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即上诉人承担。至于上诉人认为钱超在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亦是其与钱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可以另行向钱超主张权利。故上诉人认为因原审第三人钱超私自将上诉人满帮平台账户及密码提供给原审第三人清源公司、张计胜、徐功义,由该三原审第三人使用上诉人账号向被上诉人借款,并实际获得借款,本案案涉协议无效,与被上诉人发生实际借贷关系的是原审第三人清源公司、张计胜和徐功义,其从未有过电子签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利息、罚息
及律师费,本案被上诉人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获得从事小贷贷款业务,并可在互联网平台为全国各地的会员提供相关金融业务的资格,而一审认定的利息及罚息并未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故上诉人对于利息、罚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律师费,该费用系被上诉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系因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的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且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故一审予以支持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但一审判决对律师费金额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的68000元律师费系5个案件的费用,本案应为13600元,对该金额予以支持,其余金额,在本案中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腾泓公司对于律师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84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600元; 四、驳回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2元(已减半收取),由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13元,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9元。二审案件收费3764元,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26元,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2:15:24
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腾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PB1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教师节的名言名句>关云长刮骨疗毒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国十大政法大学排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钱正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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