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管理办法
1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卫生巾品牌排行榜前十名图片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男60、女55岁。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其领导职务仍以正常退休年龄为界限;
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 调整领导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4. 离岗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5. 出国(境)期限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6.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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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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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3.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4. 在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
5. 死亡。
3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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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宣处,学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元节的诗句思念亲人3.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 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4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5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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