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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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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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
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 2013〕
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
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
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社会团体” )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爱莲说
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第 1 页共 5 页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
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
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
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1 个。会计证怎么考取需要什么条件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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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
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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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历史剧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
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 2 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
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 3 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
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slina1. 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
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
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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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
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
(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大秦帝国第二部演员
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
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
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 4 页共 5 页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
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
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
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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