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本市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镇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镇保办法》中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洗面奶热卖排行榜10强
不适用于已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经协商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保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区、县镇保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与食品监督、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县镇保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镇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镇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等管理工作;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
中心)是本区、县镇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和其他事务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检查所)是本市医疗保险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个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镇保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镇保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镇保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
况告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医保中心。
第四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镇保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5%。镇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规定履行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根据经济能力及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试行意见(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费。
第五条(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
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接续或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从业人员在城保、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保)及镇保医疗保险之间转移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镇保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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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的镇保医疗保险费,建立镇保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镇保基金)。
镇保基金由市医保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可以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镇保医疗保险费的,自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停止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足额补缴镇保医疗保险费,并继续
连续缴费的,从业人员自补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停止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镇保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从业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以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
(一)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 镇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视作缴费年限为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至《镇保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第八条(享受镇保医疗保险的范围)
从业人员和符合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观)以及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和放射、精神病(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时,可以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
仙剑奇侠传三紫萱门诊大病医疗中的精神病病种,限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第九条(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镇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或者急观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参保人员在急观后直接住院的,以及在住院期间发生转院住院的,作一次住院。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后,另作一次住院。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从业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镇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镇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自负。
关于万里长城的资料第十条(部分特殊病种的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因住院或者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镇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镇保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镇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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