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2.20
介绍鲁迅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2.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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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方针为指导,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医疗秩序、隔离秩序、保障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切实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顺利共渡难关,实现中山“重振虎威、高质量崛起”工作目标,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的行为
  1.坚决维护人民众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人民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传播病毒、破坏交通设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侵犯人民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
讼。
  2.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以及两高、两部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抗拒、危害疫情防控、在疫情期间谣言惑众、抗拒管制、暴力伤医、拦抢物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欺行霸市、制假售假、阻碍交通等扰乱治安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较大数额公司财产的行为。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实施。依法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采取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有效保障市场监督、企业复工复产、公共卫生、物资运输、生活供应等顺利进行,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
手机号转账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支持政府实施“稳企安商”、“复工复产”优惠扶持政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做好员工返岗排查工作。在办理降低(缓交)社保费用、延交税费、减免企业房租、降低企业成本、完善信用修复等民事、行政案件时,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着力引导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让企业在税后、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疫。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疫情防控引发纠纷的调处力度,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利用诉调对接平台,切实化解行政争议。
  5.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动。依法惩处侵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依法鼓励个人或者组织以各种方式自愿参加义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场所等公益活动,依法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和场所,确保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救助。充分发挥公正裁判的价值引导功能,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惩恶扬善、尊礼尚德,积极营造投
身疫情防控的良好社会环境。接受志愿者服务的,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依法保护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
  6.严惩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用于预防、控制传染疫情款物的行为;依法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严惩未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工作或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应急处理决定、命令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严厉打击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和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二、妥善化解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
  7.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坚持平等公正原则,全面客观分析疫情防控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妥善衡量双方合同责任,运用善意司法理念为中小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
提供有力保障。坚持鼓励交易原则,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的判决解除合同。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准确适用减损规则,鼓励受疫情影响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企业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义务。
  8.维持安全有序生产经营环境。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侵犯防疫用品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故意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的刑事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由经营企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用于疫情防控设备、设施和物资,确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9.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遇有疫情事项,及时向法院
报告。因疫情防控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破产救治和破产重整,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破产企业原系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的,要依法支持其恢复生产。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管理人可暂停处置,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变现和分配。
  10.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加大涉疫情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强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工作机制,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专业化审判工作,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案件或邀请医务工作、医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医患纠纷,积极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和辨法析理工作,努力修复患者的身心创伤,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双方互信与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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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1.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纠纷。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因疫情影响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依法支持金融机
构加大信贷扶持、优惠金融服务等疫情防控扶持政策,妥善确认其法律效力。加大金融借款纠纷调解力度,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融资负担,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
  12.开辟绿快速维权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对外有债权的企业,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对侵犯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知识产权的,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保全财产,助力企业依法维权。因疫情防控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按司法救助程序办理其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于困难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采取适当调低保证金或信用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方式,落实稳企安商、雪中送炭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13.支持企业稳岗就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报酬待遇,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劳动用工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劳动者提起追索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工资、错峰用工期间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作出合理认定。充分发挥诉调衔接机制作用,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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