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六条 支持建设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应当在部门间共享。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露营装备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经择优筛选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分批安排预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见附件1)中确定的项目类别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2);
2、《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3);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之前,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三条 初选项目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专项评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限制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程序应当遵循《厦门市
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建设单位在评审时应提交《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信息化资金规模对初选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经人大预算批准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应当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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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吃什么食物福特f150 svt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遵从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本地名优产品、服务的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应事先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调整报告,经两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设计中标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设计方案的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签订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采购。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一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见附件4)。财政部门将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核实无误后,转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采购进度进行拨付,拨付形式如下:
(一)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按照市财政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二)不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经
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信应〔2006〕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项目与资金管理的通知》(厦财行〔2008〕29号)使用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以下费用不得列入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
1、实行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运维费等经常性费用;
2、各部门网站改版、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升级的费用;
3、统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和服务器等设备集中托管到市级大机房的单位,其外网接入费用和托管设备运维费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后节余资金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按预算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收回资金、一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等相应的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1、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
2、故意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
3、采购合同不按经批准的《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的内容执行,超范围采购或者擅自变更采购内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告上半年和全年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六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在项目初步验收、试运行满1
个月后, 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见附件5)的要求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不含限制类项目)的信息化项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光绪皇帝死因
第三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组织审计、财政、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信息化项目资金,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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