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暂行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分局、市规划院、市勘测院、编研中心、在哈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逐步解决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近期参考国内其他城市配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完成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暂行标准》。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舌尖上的西湖2017年11月6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考虑人口分布、就业岗位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运行状况、停车设施适用特征等因素,划定停车分区。
火炬之光2冰法师加点住宅类不分区,商业类和办公类停车分区以二环为界分两区,即二环以内,二环以外;其他类别建筑,按照四类分区执行。
四类停车分区:即核心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核心区:指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的商业中心地带。具体范围:由河润街-前进路-哈药路-新阳路-安发桥-教化街-文昌街-宣化街-宽城桥-一曼街-南十四道街-松花江南岸沿江围合区域。
什么是工商管理学一类区:指老城区(不含核心区),另包括呼兰老城区、平房老城区、阿城老城区。具体范围:
A、由松花江南岸沿江-何家沟-安阳路-乡政街-延兴街-征仪路-保健路-三合路-公滨路-南直路-通港街-松
花江南岸围合区域。
B、呼兰老城区:由兰河大街-滨河北路-向阳路-向阳东路-铁路线-北环路所围合的区域。
遇到泥石流正确做法是什么C、平房老城区:由松花路-滨河大道-谷丰东街-日升路-保国大街-联盟大街-铁路线-南海路-青岛路-东海路-征仪南路-新疆东路-双拥路-哈平西路-松花路所围合的区域。
D、阿城老城区:由东南部的阿什河支流-阿勒楚喀路-中都大街-哈红公路-兴涤头道街-西南以总规边界所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指一类区边界线与三环路之间所夹地带及力西区和松北中源大道以北部分前进组团地区。具体范围:
由西四环路-哈双北线-三环路-电碳路-化工路-规划三环东桥-中源大道-铁路线-绥满高速-西四环路围合的区域与一类区边界线之间的所夹地带。
三类区:外围区,总规界限与二类区界限之间所夹地带,不含呼兰老城区、平房老城区和阿城老城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项目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为本建筑业主提供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配建停车场必须按先有规范和规定同时建设附属设施。
顺丰快递查询单号查询第五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相邻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且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
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场。
第六条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泊位;原建设项目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第七条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场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八条配建停车场中,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结建式停车库的泊位应不小于总泊位的70%。住宅类建设项目,若配建地面停车泊位,应设计在封闭小区的封闭区域之外,建筑用地界线以内。工业仓储类、体育类、交通枢纽类、游览场所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比例。
第九条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和物业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不低于3%~5%,宜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设置。居住类建筑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不得超过停
车泊位总数的90%。
第十条公共建筑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正式立项批准的城市轨道站500米半径范围内,位于二环以内的,办公类项目可减少15%的配建停车泊位数,商业类项目可减少10%的停车泊位数;位于二环以外,办公类项目可减少10%的配建停车泊位数,商业项目可减少5%的配建停车泊位数。
第十一条为促进停车场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城市综合体等
簧笑话大全多种性质混合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场可小于各单种性质配建停车场规模总和,但不应低于总规模的80%。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三条对于新建或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基本停车泊位缺口,则应增补该项目配建停车泊位,采用上限指标配建,并对周边共享使用。原则上增配量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20%,且不能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
第十四条解释
本规定由基础设施处进行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图1:哈尔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分区图(商业类、办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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