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的数字伦理基础
数字技术加强了社会连接,丰富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渠道,也让不同虚拟平台之间、虚拟平台与现实世界之间融合起来,构建起网络化社会。这一方面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理性对话的潜能,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新的机会;另一方面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负面情绪,加速了虚假、仇恨等消极信息的传播。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吴飞教授在《国家治理》周刊撰文指出,为了更好维护技术发展的初衷,需要集中政府、平台、受众等不同主体力量,实现对数字平台伦理的系统性治理。
1982年,科尼利厄斯·卡斯特里阿迪斯(CorneliusCastoriadis)指出,人类无法接受“无序(Chaos)状态”,无序如同深渊令人颤栗。人类所遭遇的无序常常是人类加诸自身的。比如科技的进步一方面提高了人类建立秩序的能力,但同时一次又一次地将人类推向混乱的边缘。数十年前,原子裂变让人恐慌,而今天比特(bit)又在改变度量尺度,给人带来前所未有的无序感。方兴未艾的全面数字化浪潮进一步加剧这一感受:数字化变革改变了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方方面面,人类的日常生活被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重新定义并改造了。一批全新的垄断性互联网企业——苹果、亚马逊、谷歌、Facebook、Twitter、微软、
隋唐英雄主题曲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将本行业造就为资本竞技场,它们是政治经济之外的新权力来源。这些平台将虚拟世界与实体世界融合起来了,改造了时空结构,建立了“网络共和国”。而在元宇宙世界中,这种融合将会变成无逢连接。
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的美好生活如何可能的问题,指向的是苏格拉底所提出的人类最值得过的那种生活。当代的伦理理论必须思考人类如何与技术和谐相处的问题。那么,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人类实现美好生活来说是一种挑战还是福利?目前与人类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主要数字平台有: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包括主要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平台,如苹果、谷歌、微软等;国民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平台,如钉钉、大众点评、去哪儿、携程、优酷、滴滴打车、高德地图等;数字媒介平台,如Facebook、Twitter、、抖音、微博等;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亚马逊、阿里巴巴、京东等等。社会因沟通而存在,数字媒体平台就是网络化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第三类平台,即数字媒体平台的伦理治理问题。
数字平台遭遇的伦理问题
媒介固有的物质结构和符号形式发挥着规定性的作用,决定着什么信息被编码、传输,如
何被编码、传输,又如何被解码。数字技术加强了社会连接,丰富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渠道,形成了一种不同于现实生活的数字世界。数字技术提供了新的可供性(affordance),让更多的参与者的声音可以被听到,人们得以在虚拟领域中实现公共互动和信息共享。公民政治参与度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为任何拥有移动手机和互联网的人都能在促进问责制和透明度方面发挥作用。社交媒体具有社会性(sociality)和聚合性(connectivity)的生产特点,平台用户除了制作自己的内容外,还会分享、转发他人的帖子。社交媒体平台由此为新的意见领袖赋能,并扩大其目标受众的范围,但也使得一些信息能够以“病毒式传播”的方式迅速蔓延。虚假、、情、恐怖、憎恨、暴力与诽谤等信息充斥在虚拟的数字空间中。数字平台就是一个双向加速器:一方面,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理性对话的潜能,为民主参与提供了新的机会;另一方面,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偏见、冷漠、愤怒与仇恨,传播了大量的虚假信息,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具体而言,数字平台正遭受到如下伦理困境:黄忠王者荣耀
“数字野火”:信息失真与虚假报道2023春节放假
玻璃棒的作用>中国民间传说故事沟通受阻:“回音室”与体极化
哈贝马斯提出交往理性,其核心是“建立在言语之上,各主体通过有效对话、增进了解,从而达成共识”。但问题是:其一,真正的理性对话并不是主流的。皮尤研究中心(PewResearchCenter)的研究表明,社交媒体平台不仅不能促进争议性话题领域中更加公开的公众交流对话,反而抑制了对话的产生。这主要体现在网络中社交媒体用户相较现实生活中的大众更不愿意与他人讨论有争议的政治问题,无论是即时性讨论还是留言评论。有调查显示,86%的美国人愿意就“有关问题”进行当面交谈,但只有42%的Facebook和Twitter用户愿意在这些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其二,在数字平台上,往往容易出现“回音室”效应(指由于信息的选择性接收与传播,造成网络中体的割裂、独立)。社交媒体平台能够将原本发生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活动或进程进行放大升级,或者是基于算法等工具产生特定导向,从而使社交媒体平台更容易被操控。有时平台还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公众进行屏蔽。在数字空间中,网络社更多地是基于个性化的兴趣爱好、价值理念、目标利益等连结起来的。人们以兴趣为基点,在互联网空间中建构起各类“圈子”,使得传播也呈现出“圈子化”趋势。如“饭圈”就是依赖文化纽带、感情规训并且接受商业资本介入的类组织体。数字空间的圈子化是一种抱团取暖的互助现象,各种圈子会基于各种不同的社会事件和利益诉求进行交流讨论。互联网环境中的个体,倾向于寻与自身观点、价值取向玉环
相同的团体,并在体互动中将情绪升级,从而产生体间的对立与割裂。当对立双方存在明显情感抵触或相互厌恶,便导致社会极化。这一现象通常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在西方国家政治活动中尤为常见:权力乐于操纵情绪而不是鼓励理性平等的对话,因为他们更易于从体间的愤怒、仇恨、偏见和谎言中获益。
算法偏见与歧视
早在1996年,BatyaFriedman和HelenNissenbaum就指出,人类的偏见能通过各种方式融入机器算法过程。技术不是中立的,它投射出发明者的价值偏向,且使用者的立场在其中也起到重要作用。不同的数字平台会基于商业或政治的目的,为平台架构和算法中嵌入某些价值观。在计算机领域,有一个常见缩写GIGO意思是“垃圾进,垃圾出”(GarbageIn,GarbageOut),有人用了一个类似的词BIBO来表示“偏见进,偏见出”(BiasIn,BiasOut)。巴蒂娅·弗里德曼(BatyaFriedman)和海伦·尼森鲍姆(HelenNissenbaum)认为算法存在三类偏见:先在偏见、技术偏见和突发偏见。先在偏见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实践和态度;技术偏见产生于技术上的考虑限制;突发偏见产生于使用环境中,源于社会知识、人口或文化价值观的改变。如平台会根据消费者的数据资料向其提供不同的产
品、服务或价格,这种“算法偏见”会造成不公平或歧视性的结果。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孙金云研究团队发现,使用苹果手机和非苹果手机的用户,在使用网约车时价格会有较大的差异。算法歧视已经引发了不少诉讼,并导致拟议的立法要求公司评估其算法对准确性、歧视、隐私和安全的影响。算法歧视涉及到三个伦理方面的问题:算法公平性、算法身份污名化、隐私保护。近年来,有关“算法责任”(algorithmicaccountability)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谷歌、微软和腾讯这样的技术公司也已经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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