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干果批发市场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祖国的歌【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7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纪超姚琦张玉洁
【审理法官】姜纪超姚琦张玉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税收学专业【当事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颖;于泽;许兆军;回建勋
【当事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颖于泽许兆军回建勋
【当事人-个人】祁颖于泽许兆军回建勋
【当事人-公司】网络游戏排名榜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延增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朱现超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田金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延增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朱现超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田金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延增朱现超窦岩田金龙
【代理律所】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祁颖;于泽;许兆军;回建勋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祁颖所支付的价款、房屋差价款、居间服务费、过户费及评估费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恶意串通无效鉴定意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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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祁颖所支付的价款、房屋差价款、居间服务费、过户费及评估费的责任。祁颖、于泽以及天津鸿居房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祁颖支付对价,于泽持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完成涉诉房屋交付,天津鸿居房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完成居间服务,上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企业产房屋管理人身份,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导致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案外人
名下。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告知祁颖上述情况,并收取租金。祁颖因无法排除案外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产生损失。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非合同相对方,但合同相对方均履行完毕且不存在过错,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导致祁颖损失的直接原因,应当赔偿祁颖各项损失。综合考虑全案,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评估房屋价款的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对其此项申请不予支持。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与刑事案件并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案外人共同侵权,不能成为其对祁颖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本院对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5元,由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0:11:36
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47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仁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现超,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好像的近义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兆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回建勋。
上诉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颖、于泽、许兆军、回建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增、朱现超,被上诉人祁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岩、田金龙,被上诉人于泽、许兆军、回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祁颖对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祁颖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加重了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天津鸿居房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未核实房屋产权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判决超出了祁颖诉讼请求的范围,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中介费。3.一审判决对房屋总价款金额认定错误,不排除祁颖与于泽有恶意
串通的可能。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已经过了有效期,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重新评估。4.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是祁颖的权利,一审判决按照侵权之诉判决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失公允。5.本案应当追加陆树峰、王津、白金海为本案共同被告,上述人员是共同侵权人。祁颖应当通过诉讼向上述人员追回房屋,其丧失占有期间的损失才是其实际损失。6.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祁颖辩称,不同意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祁颖从未与于泽恶意串通,房屋价款是400000元,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8000元费用也可从逻辑上印证房屋价款。交易双方在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郭姓工作人员办理手续。祁颖购房后入住,对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办理抵押贷款等事宜不知情。一审阶段祁颖申请对房屋进行鉴定,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拒不到庭,一审所作鉴定意见真实有效。评估节点是祁颖房屋被抢占之日,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鉴定与本案无关。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其违法操作造成祁颖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祁颖同意一审判决。
于泽辩称,不同意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于泽因平房拆迁自涉诉房屋交房时即入住,每月交纳管理费。于泽从未与祁颖串通,双方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就是400000元,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曾承认上述交易价格。双方在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于泽同意一审判决。
许兆军辩称,不同意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许兆军不同意退还中介费,同意一审判决。
回建勋辩称,其同意一审判决。
祁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于泽连带返还祁颖购房款400000元;2.判令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祁颖房租3724元,过户费8000元;3.判令许兆军、回建勋返还祁颖房屋中介费8000元;4.判令于泽、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兆军、回建勋连带赔偿祁颖经济损失790000元;5.原审中评估费59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由于泽、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兆军、回建勋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4日,祁颖、于泽以及天津鸿居房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祁颖购买于泽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号的企业产房屋,总房款为40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2000元,2012年4月13日之前一次性交付剩余房款388000元并办理过户手续,房款到账三日内进行房屋交付。
该合同签订当日,祁颖给付于泽定金12000元。2012年4月11日,祁颖给付于泽剩余房款388000元,祁颖向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8000元过户费用,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祁颖签订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诉企业产房屋出租给祁颖,每月租金66.5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但未填写截止日期。后祁颖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向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房租2394元,2013年11月13日向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房租931元,2012年4月11日向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房租399元,合计3724元。2017年7月4日,因案外人持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进入并占有涉诉房屋,导致祁颖失去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
另查,1997年9月16日,天津海华置业公司与案外人陆树峰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将涉诉房屋出售给陆树峰,并进行了产权登记。2007年5月11日,陆树峰与案外人王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将涉诉房屋登记在王津名下。2017年6月28日,王津与案外人白金海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后将涉诉房屋登记在白金海名下。2018年4月18日,白金海与案外人王亮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后将涉诉房屋登记在王亮名下。2018年8月9日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显示,当日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亮。天津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表示其是用王津名义进行银行贷款,因王津违反约定将房屋出售,其已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进行报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对王津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
又查,天津鸿居房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注销,经向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天津鸿居房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该公司投资人许兆军及回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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