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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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原******)。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2010年kbs演技大赏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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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共219188.71元,其中本金202161.24元,利息17027.47元(暂计算至**********,以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未还部分的本金为基础按照《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标准和罚息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涉案抵押物即******××*××*的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所有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的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2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3年,自***********************。抵押物为被告**名下位于******××*××*的房屋,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湘***********抵押权登记。**********,原告如约放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抵押人)、
老婆我难受你看它想你了***(抵押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3***********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自***********************止,借款人可以在300000元的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均适用固定利率,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1年期***调整;3.借款人的还款,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4.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410000元整;5.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
社保卡全国一卡通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6.担保人同意以**名下位于******××*××*、不动产权证号为湘***********的房屋提供担保;7.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等;8.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9.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利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10.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高贷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
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全额赔偿;11.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1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向**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30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交《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申请用款如下: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2.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3.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4.本笔借款适用浮动利率。具体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bp,最终依据借款凭证记载的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确定,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规则进行调整;5.支付**采取受托支付,本人申请并不可撤销地委托贵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如下收款人:收款人户名为**直,收款账号为6222********,贵行将贷款资金支付到上述账户,即视同贵行已依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本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贷款资金支付到上述账户相关的所有风险;6.本人申请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
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经审核,于**********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20000元,放款清单记载:借款金额为220000元,收款账号为6222********,借款日期为**********,到期日期为**********,还款**为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执行利率为4.5%,逾期利率为6.7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2161.24元,利息17027.4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酿成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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