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教育科技局、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赫章县教育科技局、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中国的风俗习惯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黔05行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  老虎头上都有王字吗
【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 
【当事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 
【当事人-公司】赫章县教育科技局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  建党节手抄报
【代理律师/律所】沈桂旺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梅岭松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陆奎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鄢悦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桂旺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梅岭松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陆奎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鄢悦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桂旺梅岭松陆奎鄢悦 
【代理律所】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赫章县教育科技局 
【被告】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 
【本院观点】本案中,首先,上诉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与被上诉人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签订了涉案托管协议,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根据托管协议主张权利,适格的被告是赫章县教育科技局;其次,托管协议约定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变动需要收回幼儿园,由赫章县教育科技局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回购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托管时所购买的设施设备及修建的附属工程设施,收回幼儿园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约定由赫章县教育科技局承担;第三,赫章县人民政府不是托管协议的当事人,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亦未请求确认强制收回行为违法及提出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格被告是赫章县人民政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赫章县教育科技局是赫章。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首先,上诉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与被上诉人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签订了涉案托管协议,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根据托管协议
主张权利,适格的被告是赫章县教育科技局;其次,托管协议约定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变动需要收回幼儿园,由赫章县教育科技局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回购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托管时所购买的设施设备及修建的附属工程设施,收回幼儿园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约定由赫章县教育科技局承担;第三,赫章县人民政府不是托管协议的当事人,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亦未请求确认强制收回行为违法及提出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格被告是赫章县人民政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赫章县教育科技局是赫章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对辖区内开办的幼儿园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责,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综上,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行初10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3: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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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教育科技局、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黔05行终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章县教育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解放东路与212省道交叉口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琳,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桂旺,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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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梅岭松,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南门村南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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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林长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奎,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鄢悦,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因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行初1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赫章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十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新建、改扩建和利用闲置校舍改建一批幼儿园,到2015年力争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精神,修建了平山乡等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楼主体,先后于2013年7月完工。赫章县政府为确保幼儿园能于2014年9月投入使用,于2013年8月22日出台《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赫府字[2013]9号),原则同意《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山乡等乡镇中心幼儿园“民办公助”办园实施办法》(讨论稿),《赫章县乡镇中心幼儿园
“民办公助”招商方案》(讨论稿),《赫章县乡镇中心幼儿园“民办公助”办园合同》(讨论稿)。根据前述会议纪要及实施办法、招商方案等规定,赫章县教育科技局(原赫章县教育局)与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了《赫章县平山乡等乡(镇)中心幼儿园托管协议》。协议约定,根据赫章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赫府字[2013]9号),甲方赫章县教育科技局将平山乡中心幼儿园、威奢乡中心幼儿园、六曲河镇中心幼儿园、财神镇中心幼儿园和可乐乡中心幼儿园交托给乙方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管理,托管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第三条约定:“1.甲方按乙方的在园幼儿数对乙方进行托管补贴,补贴时间为五年。具体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名幼儿补贴2000元,第二年每名补贴1500元;第三、第四、第五年每名每年补贴1000元,补贴经费由县财政划拨。……3.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变动需要收回幼儿园,由甲方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回购乙方托管时所购买的设施设备及乙方修建的附属工程设施,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双方托管协议到期后,如政策允许,乙方可续签协议;如乙方不再要求继续托管,由甲方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购回乙方购买的办园设施设备及修建的附属工程。5.乙方托管的幼儿园开办后,甲方须责令乙方所托管的幼儿园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停止举办学前班。”协议第三条第2.3款约定:“2.乙方必须优先保证幼儿园所在辖区适龄儿童的学位需求。
严格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有关收费标准收费,按照普惠性的要求托管开办幼儿园。3.第一轮协议五年期满,如乙方延伸办学到所在乡镇行政村,覆盖率达30%,家长满意度的随机测评达80%以上,在不改变幼儿园用途的前提下,乡镇中心幼儿园产权奖励给乙方,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托管了前述幼儿园。2015年,赫章县人民政府向上级部门呈报《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赫章县学前教育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承诺于2015年底前收回前述幼儿园,但赫章县人民政府未能收回前述幼儿园。2018年4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作出黔教督(2018)12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对毕节市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及被改变公办性质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要求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含前述幼儿园在内的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收回整改工作。2018年8月赫章县人民政府根据该文件要求,将前述幼儿园强制收回。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以其托管的前述幼儿园被强制收回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赫章县教育科技局为被告,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黔05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以前述《赫章县平山乡等乡(镇)中心幼儿园托管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了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的起诉。赫章县教育
科技局以(2019)黔05民初82号案民事裁定不应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黔民终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6月23日,赫章县幼儿教育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设施设备、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回购款1962.4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2017年至2018年间的应得托管补贴2,181,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提前收回原告所托管幼儿园给原告造成的保教费损失暂计20万元国;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提前收回原告所托管幼儿园给原告造成的幼儿补贴损失暂计20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未责令相关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停止举办学前班给原告造成的可期待利益损失暂计1000万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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