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珍与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nba名人赛名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珍;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当事人】潘珍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当事人-个人】潘珍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代理律师/律所】孙建国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高海生山西宗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建国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高海生山西宗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建国高海生
【代理律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山西宗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潘珍
【被告】山西立恒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2016年12月12日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核定单》虽然认为潘珍符合粤人社规〔2016〕4号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对其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进行过核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证据维持原判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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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9 16:38:03
潘珍与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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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1行终2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63。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主任。
上诉人潘珍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以下简称越秀区社保中心)答复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8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愿公司的话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潘珍向越秀区社保中心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2016年12月12日,越秀区社保中心作出《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核定单》,载明:潘珍,出生日期为1967年9月10日,经审核,潘珍符合《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根据潘珍选择缴费的年限39
个月,按缴费基数2906元的20%计算,其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为22666.80元。该表同时注明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审核日期次日起生效可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核定结果自动失效,须重新申请、重新核定。潘珍对上述缴费金额予以签名确认,后潘珍未在上述缴费时效内缴费。
2019年8月11日,潘珍向越秀区社保中心提交《重新核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潘珍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重新核定。2019年9月23日,越秀区社保中心作出越社保信复〔2019〕066号答复,内容为:“根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经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潘珍……于2016年9月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业务,越秀区社保中心依申请及相关资料,于2016年12月为你核定一次性缴费数额并出具《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核定单》,该核定单中已注明‘本表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审核日期次日起生效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核定结果自动失效,须重新申请、重新核定。’2018年9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及附件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从2018年11月1日起,粤人社规〔2016〕4号文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从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该答复已于2019年10月1日送达潘珍。
2019年10月27日,潘珍再次向越秀区社保中心提交《重新核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潘珍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重新核定。2019年11月11日,越秀区社保中心作出越社保信复〔2019〕107号答复,即被诉答复,内容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
南通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旅游景点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主动公开)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我市自上述通知实施之日(即2018年11月1日)起严格执行前述规定,原按照粤人社规〔2016〕4号文采取事后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所依据的政策条款已被废止。自2018年11月1日起,参保人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核定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的诉求暂无政策依据。经查并结合你提供的材料……现你重新申请按粤人社规〔2016〕4号文核定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后,我中心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自行扩大范围和采取灵活就业人员事后一次性补缴方式将你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按月延缴直至满足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该答复已于2019年11月12日送达潘珍。潘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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