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28 邮局几点下班
【字 号】黑市政办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禁毒手抄报内容写什么【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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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规〔2021〕4号
 
火炬之光2火法师加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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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实现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全市统筹、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基金管理模式,防范基金风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完善筹资机制,
稳定参保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功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理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基金监督,提升全市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黑河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所在地财政应按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职工医保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以上年度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5%。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资助,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个人所得税标准  第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办理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欠缴保费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公务员补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连续缴费满6个月(即等待期)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90天内接续灵活就业医保关系的,不受等待期限制,可直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90天接续灵活就业医保关系的,受等待期限制。
  第六条居民医保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缴费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新生儿应在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居民医保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保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障待遇。
  第七条缴纳居民医保保费的参保人员因工作关系变动、居住地变更、死亡等原因,在未达到享受待遇期或等待期内申请办理终止参保业务,所缴保费予以退回。在待遇享受期内申请办理终止参保业务,缴纳保费不予退回。
  第八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只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灵活就业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不再缴纳职工医保保费,只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保费,只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
  (三)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的,按退休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人社部门认定为准)至1999年12月。
  (五)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视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关于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按下列人进行分类认定:
  (一)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需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涉改职工。退休时,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作为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改革时,已退休人员随接收单位纳入属地医保退休人员管理,享受退休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相关政策。
  (二)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三)经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的人员和经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退休时,职工在国内不同统筹地区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作为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应当缴纳职工医保保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交费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居民医保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终止业务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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