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2.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
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产生效力。
*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条件为: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价格由1000元每套变为900元每套。
*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接受对方主要合同条件的行为,称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须指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最好归纳整理相关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为宜。
3.长江公司于5月6日传真:“本公司有马钢生产各种规格钢筋供应,质量可靠、交货及时,
敬请光顾”。黄河公司于5月10日上午传真:“需马钢产来龙去脉造句6m钢筋200吨,货到黄河价格3500元/T,货到付款,一个月内交货,请在一周内电复”。问:长江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黄河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
[情形1]长江公司收到黄河传真的次日即回复: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问:请说明该买卖合同应如何履行?
[情形2]黄河于5月12日发传真:因情况有变,撤销我万5月10日发价,见谅。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
[情形3]黄河于5月10日下午传真给长江:撤回我方的发价?请谅解。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回了要约?
[情形4]若黄河5月10日传真中"请一周内复"改为"请复",黄河5月12日传真内容不变。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经营类游戏
[情形5]长江收到黄河10日传真的次日复:一个月内交货可行,运费由贵方承担,请备妥货款。黄河未回电。长江于一周后送货至黄河,黄河拒收。长江表示愿承担运费,黄河仍拒
收。问:黄河拒收是否有理?
[情形6]长江于5月泥巴10日收到传真后5月19日发传真给黄河: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黄河末回电。问:合同是否成立?
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
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
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
5,黄河拒收有理,因为长江之回复属于对于合同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新要约,黄河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
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
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
5,黄河拒收有理,因为长江之回复属于对于合同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属于新要约,黄河
为回复,视为未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故有理
6.合同未成立,因为已经过了承诺期限,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6.合同未成立,因为已经过了承诺期限,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4.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斯蒂克诉马立克案(1809)
船方雇佣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上航行,途中两名海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余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
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余下的船员依据其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
6.哈特立诉鲍生比案(1857)
三分之一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别的剩下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三分之一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被告败诉。
7.案例:[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
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90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2-20天付款.后陶质瓦销路很好,原告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立的独家代理合同.所以想以被告迟延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被告只违反保证故原告只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90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2-20天付款.后陶质瓦销路很好,原告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立的独家代理合同.所以想以被告迟延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被告只违反保证故原告只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网店代理一件代发8.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 [问题]
•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原谅把你带走的雨天月25老友鬼上身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9、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卖方不应该对该项损失负责。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结合案例,不论实在FOB、CFR或是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是以船舷为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结合案例,不论实在FOB、CFR或是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是以船舷为
界,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并且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大米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买方没有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的权利。
10、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l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
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情况:
(1) 只有当CIF是包含一切险的内涵时,那么风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当CIF是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内涵,那么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2) 如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意外原因造成的,那么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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