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改)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怎么做自制盲盒机
2021.11.17
施行日期
2021.03.01
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主题类别
行政处罚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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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0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公布根据2021年11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黄小笑话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案件查处的具体管辖分工作出规定。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依法没有管辖权的除外。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如何对文件夹加密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管辖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不得以退回等方式再自行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原发照、发证或者批准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的,可以自行管辖;管辖困难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移送其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包括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住所、电子商务平台登记的经营地址以及其操作互联网终端运营网店的上网IP归属地址、发货地址、仓储地址等。
  广告等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检查或者调查,不得阻挠。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申请回避的,除当场决定外,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六条 除责令当场改正外,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有必要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委托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来函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举报时,认为情节复杂的,可以报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节 立 案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登记,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材料、举报材料、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相关材料。案件调查
过程中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等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
  第三节 调查取证
抖音歌曲大全  第二十二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对发现的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当前最热门的职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系当事人实施;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
  (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过错性质与程度、经营(货值)额、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物品的数量、来源、去向等基本事实;
  (五)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采取纠正措施以及纠正的程度;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端午节是几号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依职权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和第三人应当如实提供,并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证明自己不违法、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接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作为证据。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等,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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