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2021]37号
住建部令[2021]37号
    3月20日,住建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1]87号)文有何区别?让我们通过以下表格了解一下―― 过去2013生肖运势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莉妲和天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药渍PLAY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
    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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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
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1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死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齐洛瓦冰箱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
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插班生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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