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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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矿难、火灾、车祸、事故……有人说,伴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如影随形。墨菲法则、海因里希法则等,从不同层面揭示了人类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性认识。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活动,成为世界共识和惯例。我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曾于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与消防、交通等专门性安全生产法律相比,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简述组织结构层级化的优点■“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
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
”到“叠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政府管“总”和部门抓“管”
政府管“总”。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由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一分二,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更突出政府的宏观职能和监管工作部门职能。
部门抓“管”。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彼此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作。
安全生产的权力和责任的公开。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十年是什么婚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九年级体育教学计划
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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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责机构和专责人员的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违法行为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
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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