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22
∙王菁照片【字 号】晋高法〔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家用吸尘器好用吗晋高法〔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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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根据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人格权纠纷(1-11)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
(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
(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
(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
(六)服务合同纠纷(137)
贷款利息 (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
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
(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
(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拘留
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
(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
(二)不当得利纠纷(144)
(三)无因管理纠纷(145)
(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
(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
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六)与公司、破产、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4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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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讼程序案件(411-412,419,420,421-424)
(八)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86-192)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涉金融审判、民营经济保障、省属企业依法治理、破产案件审判及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知识产权审判庭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7种犯罪)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46-185,非讼程序中的425-430)
(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
(四)仲裁程序案件(444、445)
(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453-463)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470)
(七)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471-473)
(八)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及司法协助案件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知识产权审判、仲裁案件审查、涉外纠纷、一带一路等相关工作。
四、环境资源审判庭
(一)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排序,括号内为条款号)
1.走私文物罪(151-2)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3.走私废物罪(152-2)
4.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生日快乐英语 6.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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