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3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3修正)
三板是什么【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16号 
品牌文胸图片【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8  熊猫人声望攻略
【实施日期】2013.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励志名人名言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十大墙布品牌(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一条为了规范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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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在自治区主席缺位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的人选,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并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
(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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