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发布部门】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dnf徽章镶嵌部位【公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1990年8月30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乌啼隐杨花下一句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移动积分商城第二章 召开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应在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自始至终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列席会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应认真听取意见,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代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必须在常委会会议十天前将议案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同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后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之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依法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选择事关本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安排工作委员会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供视察或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先行初审,提出意见或建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所提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梳理汇总,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常委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执法检查
我爱你韩文第十九条 常委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本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条 汤灿死了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和本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实施情况,可以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组或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本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写出贯彻实施的报告,送主任会议初审或向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再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梳理汇总,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和执
法检查报告,认为必要,可以作出决议,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质询案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北京市居住证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须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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