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39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满族
【审理法官】卜晓飞史伟易晶晶 
【审理法官】卜晓飞史伟易晶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虎 
【当事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虎 
【当事人-个人】王虎 
【当事人-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阮国忠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王楠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阮国忠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王楠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阮国忠王楠 
【代理律所】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王虎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语文病句类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电气信息类专业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虎于2019年8月8日向我爱我家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载明的理由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爱我家公司亦认可收到该通知书。现有已生
效法律文书确认我爱我家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王虎工资的情形,王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我爱我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我爱我家公司支付王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核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我爱我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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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侵犯肖像权【更新时间】2022-08-24 18: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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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虎于2011年7月27日入职我爱我家公司,岗位为相寓管家。我爱我家公司为王虎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1月1日,我爱我家公司(甲方)与王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其中第十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请假与考勤制度规定》,非特殊情况,甲方不安排员工加班,
任何加班乙方均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甲方逐级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备案方可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乙方未取得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不属于加班:1、乙方因未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而用延长时间完成的;2、乙方为了创造更好的业绩,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6、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岗位职责(同类岗位人员可以完成或岗位责任标准要求并非增加且以往能够完成)因懈怠造成需要加班的。甲方每月15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按月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发放时间提前。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的保密义务。第五条无论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离职后一年内(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2019年8月8日,王虎向我爱我家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因贵公司有下列第2、3项之情形,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我爱我家公司认可当日收到王虎的上述通知书。    2019年8月14日,王虎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我爱我家公司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92876.4元;2.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1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6.52元;3.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1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44096.64元;4.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商业保密协议补偿金139314.6元。2019年11月7日,该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2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虎的全部仲裁请求。王虎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2019年12月23日,王虎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工资差额14147.77元;2.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317.34元。2020年4月17日,该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1340号裁决书,裁决:一、我爱我家公司支付王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工资差额10110.34元;二、驳回王虎的其他仲裁请求。我爱我家公司不服,申请撤销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京02民特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我爱我家公司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
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部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虎于2019年8月8日以我爱我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我爱我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我爱我家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
王虎主张的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故予以支持。    关于2011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虎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关于商业保密协议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王虎与我爱我家公司之间存在保密合同的约定,但双方并没有约定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也未约定我爱我家公司应支付王虎保密协议补偿金,故王虎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保密义务协议补偿金的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王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98304.38元;二、驳回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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