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利、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女酷【案件字号】装修需要花费(2020)黑01民终38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兴华张宇王爱军
乒乓球单打【审理法官】郑兴华张宇王爱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伟利;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
【当事人】郭伟利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
【当事人-个人】郭伟利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伟利
【被告】cuican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伟利的诉讼主张是否有证据证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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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伟利的诉讼主张是否有证据证实。二审中,郭伟利仅就2019年5月份工资是否支付及是否支付3倍加班费提交证据,而郭伟利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存折记载的内容与一审哈汽实业提交的工资条相吻合,能够证明2019年5月份工资哈汽实业已经支付的事实,且郭伟利工资条中“加班"一栏显示为“100"元,即郭伟利加班费已经支付,但郭伟利未提交证据证明加班时间,故郭伟利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郭伟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伟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17:56: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伟利于1981年11月进入哈尔滨汽轮机厂工作,工种为水暖工。后哈尔滨汽轮机厂改制为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2011年经内退返岗手续,郭伟利返岗后在电站设备制造厂任值班员工作,为六人一组倒班。2018年12月12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哈电集团〔2018〕511号文件《关于关闭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决定》,内容为:“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确定为重点督导的僵尸企业。2017年完成了工业关停和退出,经营管理业务仅剩餐饮服务、职教幼教、自有房产租赁和离退休管理,没有新产业支撑,缺乏核心竞争力,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各项经营指标无明显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集团研究,决定对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予以关闭,依法进行清算。"2019年5月7日,郭伟利与哈汽实业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一次性向郭伟利支付经济补偿金254673.04元,其中经济补偿金:2018年以前以6146元月工资为标准计算为178234元(6146元×29年);2018年后以2665元月工资为标准计算为30647.5元(2665元×11.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15.54元;再就业补助36876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郭伟利请求哈汽实业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郭伟利自2011年9月1日返岗后任值班员工作,郭伟利主张其自返岗后至2019年终止劳动合同时,每一个双休及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但未提交任何予以佐
证的证据,无法认定其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对郭伟利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1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郭伟利要求哈汽实业支付其2019年5月工资,根据哈汽实业提供的工资计算单,其中郭伟利的5月工资已发,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郭伟利请求午餐费10944元,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组成中包含该项,也无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郭伟利请求带薪年假14874元,郭伟利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休年假的事实,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郭伟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郭伟利已预交10元),由郭伟利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伟利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郭伟利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哈汽实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末,哈汽实业没有给郭伟利加班费,每逢法定假日郭伟利都加班,每天工资123.95元×3天=371.85元,每年法定假日11天合计4090.35元,八年共计32722.8元。法定假日和双休日合计131882.8元,2019年5月份工资2665元,带薪假每年15天,15天×8年×123.95元=14874元,午餐费每月114元,114元/月×12月×8年=10944元。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开庭不让举证,不能依据事实公平公正审理。郭伟利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法律,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判决。综上所述,郭
伟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郭伟利、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38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伟利。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卢学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彬。
西红柿牛腩怎么做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伟利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汽实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伟利、被上诉人哈汽实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伟利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郭伟利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哈汽实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末,哈汽实业没有给郭伟利加班费,每逢法定假日郭伟利都加班,每天工资123.95元×3天=371.85元,每年法定假日11天合计4090.35元,八年共计32722.8元。法定假日和双休日合计131882.8元,2019年5月份工资2665元,带薪假每年15天,15天×8年×123.95元=14874元,午餐费每月114元,114元/月×12月×8年=10944元。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开庭不让举证,不能依据事实公平公正审理。郭伟利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法律,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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