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与杜作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与杜作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24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阳利毕作宝吴凡 
【审理法官】赵阳利毕作宝吴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新年寄语2020
【当事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杜作亮 
【当事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杜作亮 
【当事人-个人】杜作亮 
【当事人-公司】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教师节手工花朵简单宣少义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宣少义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党小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曹操 林俊杰【代理律师】宣少义郝秀娟党小艳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 
【被告】杜作亮 
【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杜作亮合理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dance monkey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植物界的活化石是什么植物【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杜作亮合理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关于被上诉人杜作亮应得合法收入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关依据否定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定,故上诉人主张的驳回被上诉人杜作亮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37: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7月1日,杜作亮到市站公司从事工程计量、预算、统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市站公司未给杜作亮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自2007年7月1日起,双方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杜作亮于2018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9日举行婚礼,婚生女杜某于2019年4月10日出生,杜作亮应享受婚假、配偶护理假。杜作亮休婚假18天,但是市站公司扣发了杜作亮18天的工资,杜作亮休配偶护理假7天,市站公司扣发了杜作亮7天的工资。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杜作亮于2019年7月16日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杜作亮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讼过程中,杜作亮增加2006年至2019年暖气费补贴,每年4000元。经查:杜作亮下列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市站公司未付。2006年46天双休日加班工资1548元,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4元;2007年72天双休日加班工资3000元,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80元;2008
年62天双休日加班工资3100元,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0元;2009年65天双休日加班工资3250元,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元;2010年93天双休日加班工资6470元,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70元被告未付;2011年81天双休日加班工资6035元,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50元;2012年40天双休日加班工资2980元,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70元;2013年8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7140元,7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90元;2014年89天双休日加班工资7910元,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0元被告未付;2015年98天双休日加班工资9510元,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0元;2016年95天双休日加班工资9500元,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0元;2017年99天双休日加班工资9900元,1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0元;2018年81天双休日加班工资8700元,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80元;2019年3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3740元,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元;以上合计有1039天双休日加班工资82783元,88天法定节假日13624元市站公司未支付。另查,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杜作亮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为5天。2016年7月至今应享受年休假为10天。其中2008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500元,2009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500元,2010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695元,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685.8元、2012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791.6元,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850元,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应为887.4元,2015年度年休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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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为963.6元,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为1500元;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2000元,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为2000元,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为2140元,以上共计11513.4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站公司安排杜作亮双休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应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200%,杜作亮已正常领取工资,市站公司还需支付杜作亮一倍工资82783元;杜作亮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市站公司应支付杜作亮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300%,杜作亮已正常领取工资,市站公司还需支付杜作亮二倍工资13624元。杜作亮在市站公司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故杜作亮年休假工资应从2008年起开始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杜作亮已正常领取了工资,市站公司还需按照杜作亮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就市站公司提出的时效问题,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工资均属于工资性质,而双方劳动关系现仍存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及护理假期(陪产假),市站公司在杜作亮休婚假及其妻生育护理期间,市站公司扣发杜作亮工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市站公司应补发杜作亮上述期间的工资。因市站公司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杜作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被一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自2007年7月1日起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杜作亮要求市站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杜作亮要求市站公司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杜作亮要求市站公司支付取暖费问题,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该项请求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支付原告杜作亮双休日加班工资8278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624元;二、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支付原告杜作亮年休假工资11513.4元;三、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支付原告杜作亮婚假工资1980元、护理假期(陪产假)工资1650元;四、驳回原告杜作亮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市站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有效的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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