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秋华、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计算机专科学校排名(2020)鲁16民终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
【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中国电子口岸卡【当事人】于秋华;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秋华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秋华
【当事人-公司】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小鸡简笔画【字号名称】民终字 三八节祝贺词
【原告】于秋华
【被告】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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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赔偿金问题。于秋华在2019年3月26日之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持2017年医院诊断材料请假,未获准许后未提供最新的病明或返岗上班,盟威公司以于秋华旷工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秋华主张盟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金,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加班费问题。盟威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表和确认单中明确了奖金包括绩效工资、奖励和加班费等,于秋华亦签字确认,在用人单位已发放加班费的情形下,于秋华再次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补缴住房公积金并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于秋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于秋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32: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秋华自2010年9月开始到盟威公司处上班,并向盟威公司交纳1000元押金。2019年3月25日于秋华电话请病假,盟威公司要求其办理正式请假手续。2019年3月27日下午13点27分,盟威公司通过向于秋华发送编号为HR-2019-01《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载明:“于秋华同志,自2019年3月26日起,你在未办理任何正式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此行为属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2日内前返回公司工作,否则自通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于秋华收到上述通知内容。2019年3月28日,于秋华持2017年的医院诊断材料到盟威公司请病假,盟威公司要求其提供最新的病明或返岗上班。于秋华没有提交病历,之后再未到盟威公司工作。2019年4月2日盟威公司向通过向于秋华送达《关于于秋华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因于秋华连续旷工7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于秋华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于秋华2019年3月的基本工资,盟威公司已发放。盟威公司《员工岗位工资绩效部分(奖金)签字确认单》中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岗位工资绩效部分(奖金),于秋华均签字确认。其中,确认单说明中载明岗位工资绩效部分(奖金)包括绩效工资、考核或奖励、加班费。于秋华作为申请人,以盟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滨州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申请事项:1.请求被申请
怎样设置打印机共享人支付2010年9月至2019年3月赔偿金10726.7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工资3200元;3.请求被申请人退还押金1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缴纳2010年至2011年的公积金;5.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79633.0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3237.23元。2019年7月26日,滨州市仲裁委作出的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3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押金1000元;2.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79633.0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3237.23元的仲裁请求;滨州市仲裁委作出的滨劳人仲案字[2019]第31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0726.7元的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绩效工资3200元。 一次幸福的机会歌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于秋华主张的双倍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于秋华作为盟威公司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盟威公司的管理规定。于秋华2019年3月25日请病假但未提交相应病历,亦未在盟威公司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身体不适需请病假的病历,盟威公司以于秋华旷工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确认。于秋华提交的2017年医院诊断材料,职工请病假应当持近期医院相关病历以说明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事实,在于秋华2019年3月26日之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其提交的2017年医院诊断材料,明显证据不足,于秋华据此主张盟威公司在其病假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于秋华主张的加班费问题。于秋华的工作性质并非固定工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等,盟威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表和确认单中明确了奖金包括绩效工资、奖励和加班费等,在于秋华自认其工资包括部分加班费,仅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于秋华主张的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其要求盟威公司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予处理。盟威公司对于滨州市仲裁委裁决的其向于秋华返还押金1000元和支付2019年3月绩效工资3200元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于秋华无异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秋华押金1000元;二、滨州盟威戴卡轮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秋华2019年3月绩效工资3200元;三、驳回于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于秋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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