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超大金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伟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梧州超大金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伟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5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超刘创祥林远 
【审理法官】锅庄是哪个民族的舞蹈曾超刘创祥林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关于清明节的诗句有哪些
【当事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伟强 
【当事人】申请支付宝账户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伟强 
【当事人-个人】关伟强 
【当事人-公司】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丽滢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中国十大美女明星【代理律师/律所】冯丽滢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丽滢 
【代理律所】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关伟强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金晖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关伟强支付经济补偿金35942.34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关伟强从2002年12月10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金晖公司从事客车司机工作,金晖公司未为关伟强缴纳其入职后至2006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但金晖公司从2006年8月至2018年5月为关伟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以及失业保险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证明诉讼请求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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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4月7日出具《证明》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2013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证实金晖公司为关伟强缴纳2006年8月至2018年5月共14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本院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金晖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关伟强支付经2020抖音最火晒娃的句子
济补偿金35942.34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关伟强从2002年12月10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金晖公司从事客车司机工作,金晖公司未为关伟强缴纳其入职后至2006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费用,但金晖公司从2006年8月至2018年5月为关伟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以及失业保险费。因此,虽然用人单位金晖公司在2006年7月前未为关伟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金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依法为关伟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关伟强在2016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与金晖公司签订的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后,均没有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又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直至2019年4月才以金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金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关伟强要求金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金晖公司应支付关伟强经济补偿金35942.34元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金晖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植树的作文【裁判结果】1、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5民初1089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关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全部由关伟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51: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0年1月1日,原梧州汽车总站与原告关伟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到梧州汽车总站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合同期从1990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共5年。原梧州汽车总站为国有企业,于2003年1月改制为广西梧州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多次更名,最后变更为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02年12月10日起,原告到被告金晖公司处从事客车司机工作,同日,被告金晖公司向原告收取了15000元的快班司机安全规范经营保证金。2006年7月31日,被告金晖公司(甲方)与原告关伟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1.合同期限1年,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2.乙方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客车分公司岗位,担任直接生产工种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3.乙方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与休假,作息时
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的工作,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5.甲方和乙方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7.合同期满,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金晖公司与原告经协商分别于2007年7月27日、2008年7月30日、2011年7月31日和2016年7月31日续签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7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1.双方同意按固定期限三年确定本合同期限,即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2.甲方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直接生产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3.甲乙双方同意按不定时工作制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合同固定期限约定为五年,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外,其余条款与2008年7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一致。
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约定:1.双方同意按无固定期限确定本合同期限,即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甲方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直接生产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3.甲乙双方同意按不定时工作制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4.补充约定条款:乙方同意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甲方的规定执行。另外,原告与被告金晖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梧州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车分公司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原告愿意向被告金晖公司交存安全保证金15000元,作为向金晖公司履行安全行车的承诺和保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原、被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告金晖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06年8月至2018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以及2010年1月至2018年5月的失业保险费。2018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金晖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原告于1990年1月1日到被告处任职当汽车司机,至1995年9月被违法开除后,又于2002年12月10日再被招用重返被告处任班车司机至今,工作了共计22年,但被告没有为其购买2003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一直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此原告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2018年5月26日
起不再上班。被告金晖公司当日即签收了该告知书。5月30日,被告金晖公司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原告因其提出与被告金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于2018年6月11日前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原告于次日签收了该通知。2019年4月23日,原告以被告金晖公司未返还押金及支付利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金晖公司返还押金15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13950元;2.金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788元;3.金晖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170.60元;4.金晖公司支付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33.90元。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梧劳人仲字〔2019〕第1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金晖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关伟强押金15000元;二、驳回关伟强的其他仲裁请求。关伟强对此裁决不服,向该院起诉成讼。另查明,被告金晖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向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被告金晖公司对其中高层管理人员、二级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从事公路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一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
3月31日止。到期后,被告金晖公司申请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期限,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批复批准被告金晖公司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至2011年3月31日止。到期后,被告金晖公司继续向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该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被告金晖公司客运站场工作人员、油库加油员及汽车司机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两年,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到期后,被告金晖公司又多次申请继续对其汽车司机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最后一次申请获批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间至2019年8月8日止。再查明,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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