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佳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佳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理发馆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1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圣骑加点
【审理法官】周文慧廖鸣平刘文斌 
【审理法官】周文慧廖鸣平刘文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佳君 
【当事人】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佳君 
【当事人-个人】彭佳君 
【当事人-公司】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剑北京市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彭世福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剑北京市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彭世福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 
苹果手机游戏【代理律师】何剑彭世福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佳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一、关于林隐酒店应否支付彭佳君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的问题,该焦点又涉及彭佳君是主动离职还是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执的焦点为:一、关于林隐酒店应否支付彭佳君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的问题,该焦点又涉及彭佳君是主动离职还是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经查明,林隐酒店拖欠彭佳君2019年6月、7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彭佳君有权单方解除与林隐酒店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林隐酒店支付经济补偿,彭佳君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发
放情况,林隐酒店虽有异议,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持有彭佳君工资发放记录且应向法庭提交该证据,但林隐酒店以该证据为原法人代表违法侵占为由,未提交该证据,即使该理由属实,亦属于林隐酒店内部管理问题,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故一审认定彭佳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并判决林隐酒店支付彭佳君经济补偿36000元及补发工资7603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林隐酒店主张彭佳君是自动离职及一审认定彭佳君工资数额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失业保险损失的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相应条件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彭佳君应当就其已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应领取的期限和金额进行举证,彭佳君未提供其损失存在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彭佳君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怎样设置虚拟内存可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要求予以补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彭佳君要求林隐酒店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一审认定该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彭佳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5:5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隐酒店系于2004年8月30日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住宿、餐饮、桑拿、服务、酒店设施经营、卡拉OK、食品、服装、皮具、百货、珠宝、酒的销售;卷烟零售、美容美发服务、茶水服务、婚庆、庆典策划服务。2011年8月24日,彭佳君入职林隐酒店处从事中餐厅收银员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林隐酒店聘用彭佳君为酒店财务部员工,期限自20
11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每月基本工资为1300元,岗位津贴、加班工资、浮动工资和奖金等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发放,期满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另行签订合同;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用餐、休息时间除外;请求林隐酒店将林隐酒店应为彭佳君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发放给彭佳君,由彭佳君自行参保,彭佳君清楚并知晓本特别约定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林隐酒店支付的养老保险费用于缴纳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动合同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7月,彭佳君调入财务部从事应收账款员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林隐酒店未为彭佳君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彭佳君因林隐酒店拖欠其2019年6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以及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离职,之后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离职后彭佳君以林隐酒店拖欠其2019年6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以及未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7月份工资9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72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95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29808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齐社会养老费49521.6元、医疗保险费20851.6元,合计70372.8元;2020年11月26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作出衡市劳人仲委[2020]第1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6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到衡阳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申请人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16个月失业保险金19872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7月15日3未发放的工资7603元;六、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林隐酒店、彭佳君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林隐酒店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无须对原仲裁裁决作出评判,而应对林隐酒店、彭佳君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第一、关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林隐酒店、彭佳君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彭佳君在林隐酒店拖欠其一个半月工资以及未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后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系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且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彭佳君离职后已经解
除。第二、关于林隐酒店是否需支付彭佳君2019年6、7月份工资。关于彭佳君诉称离职前一年内的月工资是否为4500元的问题,由于林隐酒店提供的工资签收表显示彭佳君2019年6月份工资为4279元,但是林隐酒店未提供离职前一年度的发放工资凭证予以证明彭佳君实际领取的工资低于林隐酒店诉称的4500元/月,故用人单位即林隐酒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彭佳君诉称工资4500元/月的事实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林隐酒店应支付彭佳君2019年6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7603元(4500元/月×1个月+4500元/月÷21.75×15天)。第三、关于林隐酒店是否应当支付彭佳君经济赔偿金72000元(4500元/月×8个月×2)。一审法院认为,彭佳君自2011年8月23日入职林隐酒店工作,2019年7月15日因林隐酒店拖欠工资而离职,并且林隐酒店存在未为彭佳君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作为劳动者彭佳君有权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林隐酒店依法应向彭佳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彭佳君离职前一年度平均月工资为4500元/月,其在林隐酒店连续工作已满7年11个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林隐酒店应当支付彭佳君经济金36000元(4500元×8个月=36000元),对于彭佳君诉请的超额部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第四、关于社会保险
费用的问题。本案中林隐酒店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费,被告请求判令林隐酒店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彭佳君可向相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责令林隐酒店补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第五、林隐酒店是否应当支付彭佳君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本案中林隐酒店认为,劳动者彭佳君系主动离职,系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彭佳君未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林隐酒店诉请无需向彭佳君支付失业保险金,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六、关于彭佳君的其他仲裁请求,即林隐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时效,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彭佳君劳动关系解除;二、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佳君2019年6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7603元;三、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佳君经济补偿金36000元;四、驳回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彭佳君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衡阳林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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